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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窄轨运输技术操作规程

煤矿窄轨运输技术操作规程 窄轨电机车司机 蓄电池机车充电工 窄轨电机车修理工(14吨及以下电机车) 矿车修理工 翻车机司机 窄轨轨道工 架线工(窄轨架线电机车牵引网路) 斜井人车修理工 人车跟车工 行车调度工 小绞车司机
目 录
窄轨电机车司机·····························1
蓄电池机车充电工···························6
窄轨电机车修理工(14吨及以下电机车)····· 10
矿车修理工································13
翻车机司机································17
窄轨轨道工································19
架线工(窄轨架线电机车牵引网路)···········25
斜井人车修理工····························29
人车跟车工································32
行车调度工································35
立井信号工································38
立井把钩工································41
斜井信号工································44
斜井把钩工································47
小绞车司机································51


窄轨电机车司机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电机车司机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
上岗。
第2条 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规程中未
包括的内容,应按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3条 操作时,应保持的正常姿势为:坐在座位上,经
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动(手
拉杆)。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制动手轮停放的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
的范围内。
第4条 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铜
丝、铁丝等非熔体代替保险丝(片)等熔体。
第5条 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
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
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
灯。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用木楔等将车轮楔住。
第6条 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第7条 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
时应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二、准备工作
第8条 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
信号、线路状况(交班司机要主动交待清楚),并对电机车认
真进行如下检查:
1.司机室的顶棚和门是否完好。
2.乙连接器是否良好。
3.手闸(风闸)及撒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
4.照明灯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宏亮。
5.通讯装置是否正常。
6.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
7.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控制器换向和操作手把是否灵
活,闭锁是否可靠。
9、集电弓起落是否灵活。
第9条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当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器和撒砂装置(不包括3吨及其以下电机车)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以上情况都应记入接班记录簿中。
第10条 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ll条 开车前应督促跟车工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
情况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各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不包括跟车工及特许人员)。
5.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或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
6.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在车辆使用、组列或装载等不符合规定。
7.存在其它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三、起动
第12条 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启动相应的电(气)仪表、仪器,点亮照灯、红尾灯。
第13条 接到发车信号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上(“向前”或“向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松开手闸,按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14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 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0),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触动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砂起动。
严禁长时间强行拖曳空转;严禁为防止车轮打滑而拖闸起动。
第15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挡,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
四、运行
第16条 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放。如必须在其它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 防止过热。
第17条 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风闸)控制车速。
第18条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但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对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19条 行驶中,司机必须经常注意嘹望。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仪表、仪器的显示,细心操作。
第20条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间距。
第21条 列车行驶速度:运人时不得超过5米/秒;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米/秒。
第22条 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处所,双轨对开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
人、有机车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
号。
第23条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当将控制器的操作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起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
第24条 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紧急停车。
五、减速停车
第25条 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
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
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电弓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
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第26条 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镇定、迅速地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至零位,电闸、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27条 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容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应迅速松闸缓解而后重新施闸。
第28条 制动结束,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换向手把转至零位。
第29条 列车制动距离:运人时不得超过.20米;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米。
第30条 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设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应首先在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车(列车)等,但不允许在井下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第31条 列车占线停留,在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蓄电池机车充电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充电工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
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2条 应熟悉本岗位的机电设备性能及供电系统。能
正确处理一般故障,能熟练地按操作规程进行充电作业。
第3条 对于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极柱的焊接,必须经过
专业培训并取得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允许操作证》的人员
担任。
第4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第5条 充电工作业时应穿着规定的劳保用品。
二、准备工作
第6条 充电前必须先进行整体检查:
1.电池装置外部应完好,铭牌和防爆标志齐全。
2.电池装置的型号、额定工作电压。
第7条 换电瓶箱时,必须把电机车控制器手把拉回零
位,取下手把。抽出电机车上的插销。
第8条 用推移方法换电瓶时,机车应与充电架对中。抽
出电瓶箱与机车上的四个固定串销,再平行推移到充电架上。
第9条 用吊车换电瓶时,应先检查吊车起重钩环、钢丝绳、制动闸与电动按钮,确认无误再行起吊。吊车升起后,起
重物下不准站人。
第10条 充电工作开始前应先检查充电机及充电机上
的仪表、确认指示准确,再行送电。
第11条 先擦净电池箱盖上的灰尘、积水后,打开电池箱,清洗干净。
第12条 电源装置每次充电前都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3条 检查各电池间连接极柱是否正确,接线端子的连接是否牢固。
第14条 充电机电源的两极不得接反(电源的正极接电池的正极、电源的负极接电池负极)。
第15条 整流设备充电插销必须采用电源装置的专用插销,不得用其它代用。
第16条 打开全部电池旋塞,清除放在电瓶上的任何工具、物品与脏物。
三、充电作业
第17条 充电前应再检查一次电源连接是否正确,观察
电压表的指示值,并做好记录。然后起动整流器开始充电。
第18条 注意观察电池在充电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其中包括电解液的比重和温度、电池的端电压、充电电流的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停电处理,不准电池带故障充电。
第19条 各种型号的电瓶及充电机,其充电方式、充电电流、充电时间、常规充电或快速充电,应按该产品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执行。
第20条 在有80%的单体电池电压升至2.4伏时,才可改用第二阶段充电。当电解液冒出细密强烈汽泡,而且达到2.5伏以上,电压、比重稳定3小时不变,即为充电完毕。
停止充电前各电池槽的比重:酸性为1.26土
0.01,否则,可用蒸馏水(当大于1.270时)或比重为1.300
的稀硫酸(当小于1.250时)调整。碱性为1.17—1.220。液面高出极板高度:酸性为10—20毫米,碱性15—30毫米。
第22条 充电时电解液的温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合成碱电解液43C;苛性钠电解液35℃;硫酸电解液45C。温度超过时,应立即停充或降低电流充电,待冷却后再充。测量温度时应不少于3块电池。
第23条 注意连接线与极柱,不得有过热或松动情况。
第24条 电池中电解液溢出时,应及时吸出、擦净。
第25条 监视充电设备的运行情况,遇有不正常现象立即停充,待处理后再充电。
第26条 禁止在充电过程中,紧固连接线及螺帽等。禁止将扳手等工具放在电池上。
第27条 在充电过程中,每小时必须检查一次电池电压、电流、液面、比重和温度,并做好记录。
四、收尾工作
第28条 充电完毕必须停止1~1.5小时,待冷却后,才准盖上电池旋塞。擦净注液口的酸碱迹,盖上电池箱盖,锁上螺栓,待用。
第29条 工作结束后,打扫好环境卫生,整理好工具、仪表,填好当班工作日记及交接班记录,再行交班。
五、充电室设施
第30条 充电室必须设置水源,以备冲洗蓄电池之用。
第31条 必须设置电压表、点温计、比重计及温度计等检测仪表。
第32条 必须设置防火工具及消防器材。
第33条 必须设置充电架及推移电瓶箱的设备或起吊设备。严禁占用机车充电。
第34条 必须放置有护目眼镜、橡胶手套、胶靴及橡皮
围裙等,以备配制电解液时使用。
第35条 盛电解液的容器必须坚固耐酸碱。在调合电解液时必须将硫酸诛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内倒水,以免硫酸飞溅,烫伤工作人员。
第36条 配制酸性电解液时,充电室内必须备有中和电解液的5%的硫酸钠溶液,遇有电解液烫伤应先用其清洗,然后再用清水冲洗。
第37条 配制碱性电解液时,事先准备好足够3%的硼酸水和清水,以备皮肤沾有碱液时,立即用以冲洗。
六、其它规定
第38条 每周测量一次漏泄电流,清洗一次特殊工作栓。
第39条 每周必须检查和调整每只蓄电池电解液的比重。
第40条 碱性蓄电池使用300~350个循环,酸性蓄电池使用6个月应全部更换一次电解液并进行清洗,然后按初充电方式进行充电。
第41条 每组电瓶使用达30个循环时,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均衡充电一次。
配制硫酸电解液必须用纯水或蒸馏水。


窄轨电机车修理工
(14吨及以下电机车)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窄轨电机车修理工必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才能从事本工作。
第2条 必须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操作。
第3条 修理工作必须是在机车停止运行的权态下进行。检修一般在机车库内进行,临时小故障处理可在运行线路上进行,但要采取措施,防止其它车辆冲撞检修车辆及检修人员。
第4条 被检修的机车停稳后,要用止轮器、木楔等将车稳住。架线机车要落下集电器,拉开总开关,切断机车架线电源;蓄电池机车要拨开电池插销。
第5条 修理电器设备时,要切断电源后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后再行作业。
井下蓄电池机车的电气设备只允许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二、准备工作
第6条 必须仔细检查各种起吊、搬运、装卸用工机具、绳索等,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防护晶以及量具、仪器、仪表等,必须齐全、完好,并备齐所需材料配件;
三、检修作业
第7条 拆装电机、减速箱、轮对、电源箱等重大部件
时,应使用起重设备,并由专人指挥,起吊所用工、机具必
须合乎要求,严禁在起重物下行走站立。
利用千斤顶升起重物件时必须注意使物体的重心作用在支点的中心范围之内,避免工件歪倒伤人。
第8条 修理人员工作位置应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操作失控时,工件、工具对自身或他人的伤害。
第9条 使用手锤、手钳、改锥等手工工具时,应遵守其使用要求。
第10条 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手电钻、手砂轮)应注意电机外壳必须接地,并按其使用要求使用。
第11条 工件钻孔时应用夹具夹紧工件,严禁用手持工件钻孔。
第12条 电焊、气焊、喷灯焊接等工作,要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承担。
第13条 大型专用机床要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14条 拆卸轴承时应使用退卸器,不能用退卸器的,可以用铜棒平衡敲打。安装轴承时,应先将轴承在75C~100C的油中加热10~15分钟再行装配。
第15条 部件的拆装应按顺序进行。拆卸下来的零件应当加以标记,并用煤油清洗干净(轴承清洗后要用细白布擦拭干净)。清洗轴承箱、齿轮箱后,必须检查,防止留有杂物。
第16条 磨损超限未经修复的零件不得使用。轴与轴孔磨损后允许采用涂镀、电镀式喷涂工艺修复,在满足强度要求的条件下,也可以镶套处理,但不得用屯焊修补。键槽之间不得加垫,平键槽磨损后,轮、轴、键槽允许同时加宽5%。装配轴承时轴径不得冲麻面。
第17条 热装轮箍时,必须注意保护轮毂、轴及齿轮不受热。热装轮箍用小锤敲击声音清脆为合格,声音沙哑为松动,不得装车使用。
第18条 整流子面受损需要车削时,每次吃刀深度不得大于0.1毫米。
第19条 同一台电机应用相同规格型号的炭刷。新炭刷装配前必须在整流子上或与其相同的圆柱面上用细砂纸打磨吻合。
第20条 炭刷压力的调整与集电弓接触压力的调整都应使用弹簧秤称或用其它方法测定。
第21条 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2—83的有关规定。
第22条 必须注意保护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面。防爆面可以化学处理或定期涂防腐油脂,不得涂油漆。
第23条 机车检修质量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部位须重新检修试验,直至合格为止。
四、收尾工作
第24条 检修机车经试运转合格后,要填写检修记录,写明检修日期、检修部位、检修人、验收人等有关内容。
第25条 工作结束后要清理工作场地,做到文明整洁、离开工作现场时要切断有关的风、水、电源。
五、有关说明
第26条 本规程只做为矿用窄轨14吨以下电机车修理工操作依据。检修质量标准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执行。
第27条 本标准未尽部分按部有关规定及产品说明书中要求进行。

矿车修理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矿车修理工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未经考试合格,不得独立进行修理作业。助手和学徒工可在合格的正式修理工指导下作业。
第2条 矿车修理工必须熟悉矿车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熟悉本工种所使用的工具,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知矿车检修质量标准和完好标准。
第3条 所有矿车都要编号,并建立检查、检修记录簿,并注明矿车的型号、编号、检查、检修日期、检查检修人员、检查检修内容、以及所存在的问题。
第4条 检修、检查电器及电力拖动设备时,必须停电作业,并悬挂停电作业标志牌。
第5条 机械设备运转中,禁止人员接触转动部位。处理故障时必须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
第6条 多人工作的场地,要分工明确,指挥统一,行动一致,但不得平行作业。
第7条 有关车、钳、锻、铆、焊、起重等工作,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人员承担,并分别遵守有关工种的操作规程。
第8条 操作电力设备,禁止带负荷停送电。
第9条 操作起吊、行走时,一定要看清周围有无障碍,
看清操作按钮(或开关),防止开错。重物下放运行时前方严禁站人。
第10条 在操作运转设备当中,发现异声、异状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运转,进行处理。
第11条 工作时必须身着工作服,穿戴好其它防护用品。女工必须戴防护帽,辫子、长发不得外露。
二、准备工作
第12条 根据当班任务准备好所需工具、材料、备品、配件等。并检查是否齐全、完整、可靠。
要详细检查退轮机、装轮机、整形机等设备是否处于完
好状态,运转是否正常,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三、检修作业
第13条 按规定在车场进行“列检”工作时,要设置明显的“列检”标志,列检人员要注意来往车辆。列检过程中,发现需要修理的矿车,应将其摘出待修。
第14条 矿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修理:
1.碰头损坏或缺少,碰头弹簧损坏,螺栓断裂、松动。
2.矿车底盘变形超限,底梁开裂或铆固件松动。
3.轮轴弯曲变形,轮对摆动超限或不转动(俗称死轮)。
4.矿车箱体有裂纹、破损或变形超限。
5.连接器磨损超限或断裂,防脱装置损坏。
6.连接螺栓、销轴等零部件损坏或缺少。
第15条 地面修理矿车,应在专用场地或车间内进行,井下应在专用巷道或硐室内进行。
第16条 凡必须在运输线路上修理矿车时,应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进行施工。
第17条 凡中修、大修矿车时,应首先检查矿车状况,
确定检修部位、内容及检修方法和程序。
第18条 矿车轮对轴承应注入适量的润滑油脂,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每半年内至少注油1次,每1年内必须清洗检查1次。凡损坏的轴承,弹性挡圈等零件必须及时更换。
第19条 矿车整形前,应对矿车进行检查,确认箱体内无杂物后,方可启动整形机慢慢下放于车箱内进行整形。人工整形时,手锤前方禁止站人,严防飞锤伤人。
第20条 在拆、装矿车碰头时,要使用专用工具,碰头正面禁止站人,以防止弹簧伤人。
第2l条 装卸车轮要用专用工具或退轮机、装轮机,禁止敲打,并注意保护零件不受损坏或丢失;在装卡工件时要放稳摆正,固定牢靠,防止滑脱伤人。
第22条 拆卸轴承时,应使用退卸器,安装轴承时应事先放在75~85C(最高不得超过100,C)的油中加热,10~15分钟后再行装配。
第23条 人工拆卸、装配轴承时,要选用铜棒、铝棒等软金属平稳击轴承,使其慢慢卸下或装配好,防止损坏轴承及轴头。
第24条 应将每次检查、检修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详细记录在检查、检修簿上。
第25条 工作结束后应清理工作场地,打扫环境卫生。将工具、材料、零件、备品配件分类存放整齐,切断电源并闭锁。
四、验收
第26条 凡修理后的矿车必须按完好标准验收;大修后的矿车按检修质量标准组织验收。
第27条 必须按矿车编号将验收日期、验收结果、验收人员记录在矿车台帐上。
修理后的矿车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准投入使用。
 

翻车机司机

一、一般规定
第l条 翻车机司机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的人担任。
第2条 应熟悉本岗位的机械设备性能、供电系统、信号联络方式及一般故障的处理方法。
第3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第4条 上岗时应穿着规定的劳保用品。
二、准备工作
第5条 翻车机开动前应检查电动机、减速器、制动装置、内外阻车器、滚圈、滚轮、轴承、开关及信号装置等是否完好。
第6条 开动前应向各部轴承、回转部位等注油,并检查减速器油位是否符合标准。
第7条 检查各回转部位的保护罩及危险部位的护栏是否齐全完好。
第8条 检查洒水除尘装置使用是否可靠。
三、翻车作业
第9条 翻车前应先开空车运转,以便观察各部机构运转情况,确认无误再行翻车。
第10条 翻车前向货仓下口岗位人员发送翻车联络信号,待收到准许翻车的信号后,才能翻车。
第11条 向翻车机内推车时,推进速度不能大于1米/
秒。
第12条 在翻车机前摘链时必须停车,并使用专用工具摘链。
第13条 开动翻车机到装车位置(即内外轨道对正)停稳,打开阻车器,推进重车,顶出空车后,再行翻车。
第14条 设备运转时,翻车工不得离开操纵台,要监视运行状态,发现异常现象,立即停机。
第15条 矿车翻完后,要用专用工具挂链,严禁用手直 接挂链。
四、收尾工作
第16条 工作结束后,打扫好环境卫生,整理好工具,填写好工作日记及交接班记录,再行交班。
五、安全注意事项
第17条 检查各部机件和注油时,必须切断电源,停止运转,并挂上停电作业的标志牌。
第18条 矿车在翻车机内掉道时,必须切断电源,再进行处理,并设人监护。
第19条 如果必须进入货仓处理故障应关闭外阻车器,切断电源,系好安全带,再行处理。
第20条 翻车过程中如煤尘较大时,应洒水除尘。
第2l条 保管好防火工具及防火器材。

窄轨轨道工

一、一般规定
第l条 轨道工应熟悉掌握轨道量具及施工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2条 凡铺设、维修轨道前,必须经调度及有关人员同意方准施工;同时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本规程。
第3条 开工前,首先检查所用工具是否齐全、完好。
第4条 工作人员进入施工地点前,必须有专人检查巷道的支护情况;排除不安全隐患,方可进入施工地点。
第5条 用钎子和锤拆除矸石、混凝土道床或用垛斧铲螺丝时,掌钎人要戴防护手套,打锤人操作时不准戴手套,不准和掌钎人站在一条线上,防止走锤伤人。打锤人应注意周围环境,防止意外。
第6条 捣固道床或卧底(拉底)时,前后间隔距离不少于2米。
第7条 使用撬棍起道或起道钉时,不准手握满把,以防压手。
第8条 砸道钉时,必须手心向上栽道钉,用锤轻轻稳牢,随后再加力钉进去;防止砸手或道钉崩起伤人。严禁在钢轨上或轨缝处直道钉。
第9条 施工作业时,所用的工具不准碰触电缆、电话线等电气设备
第10条 使用起道机或千斤顶时,要垂直放正,不准歪斜,钩脚要牢固地挂在钢轨上,操作人员的头部和手臂要躲开压杆或千斤顶。
第11条 用起道机或千斤顶起道时,钢轨顶起后要随起随垫,所有作业人员的手、脚不准伸入轨底或轨枕下面,以防伤人。
第12条 轨道工使用氧气或电焊工具进行长轨焊接时,应按电气焊工的技术操作规程执行并符合《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
第13条 施工过的非焊接轨道,必须用导线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的规定。
第14条 更换翻修轨道及道岔工作结束后,必须试车、验道,并经班(组)长验收,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15条 手工锯轨时将要锯的钢轨垫平、摆正,丈量长度,并在锯口的侧面及顶面划线。
第16条 轨道钻孔,必须划好孔印,将卡子挂住轨底,手搬钻的两端顶紧,并与钢轨垂直。一只手搬钻柄、另一只手握螺母,使钻头均匀受力,快要钻透时,要轻钻、慢钻,防止钻孔出口不整齐。上螺栓时,不准用手指探测螺栓孔,不准用锤敲打鱼尾板和螺栓。
第17条 井上、井下的轨道线路,每班必须巡道,按检查、检修周期经常巡回检查和处理故障,保证线路处于完好状态。
第18条 轨道工每班结束时,必须填写本班工作汇报日志。
二、平巷施工
第19条 在有机车运行的线路上施工时,施工区段的两
端40米以外必须设红灯示警,并设专人防护并指挥机车的停止。
第20条 机车通过施工区段前,必须经专人检查轨道线路,确认无影响列车安全通过的隐患后方可放行。车辆通过时,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躲在安全地点。
第21条 在有架线的地点施工时,长柄工具要平拿、平放,操作应用时不准碰架线,以防触电。
第22条 凡双轨运输,遇特殊情况不能行驶机车时,必须在此线路的两端用明显的标志示警,并通知调度。
第23条 在主要运输大巷施工时,应注意:
1.防护人员与施工地点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60米。
2.遇有弯道时;防护人员必须在直道部位。
第24条 装卸钢轨时应注意下列各项:
1.人工装钢轨要使用专用车或平车、材料车。
2.装卸钢轨时要由一个喊号,一头先起或一头先放。
3.运送钢轨的专车不准乘人,并有专人前后监护。车速不得大于2米/秒,严禁在曲线段会车。
4.人工用煤车送钢轨时,车的四角要锸挡柱,钢轨用绳索拴牢,停车时钢轨的两侧不准站人。
5.在主要运输巷道人力推车运送钢轨时,在钢轨车前50米以外必须有人探路,后面要有人持红灯警戒。
第25条 有架线的巷道,从矿车内往外卸物料,必须切断电源。
第26条 用煤车或材料车装料时,其物料不得超出车沿0.2米,两侧不得超过车宽。
第27条 使用弯道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将加工的钢轨放平稳,轨底向下。
2.弯道器要放平、垫稳,并使两钩爪牢固地卡住钢轨。
3.用绞杠或钎子拧紧丝杠,两人用力要均匀,不得用力过猛,并垫好保险杠,防止压手。
第28条 铺设曲线轨道的规定:
1.铺设曲线轨道,必须从曲线的一端向另——端进行,不应在缓和曲线的起点设有接头。
2.在曲线的外侧不准有人同时作业。
三、斜巷施工
第29条 开工前要关闭好上车场阻车器,方可进入现场。
第30条 进入现场之前,必须将斜巷上口附过5米以内的浮杂物清理干净,并设专人监护看守,以防异物坠落伤人。
第31条 工作时,必须由下往上进行。上端工作人员要注意保护下边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32条 工作人员要站在平稳可靠地点,所用工具要放稳、放牢,传递工具时,要互叫互应,不准乱扔。
第33条 工作中清理出来的煤、矸石及杂物,应及时装车运走;施工完毕后,必须将矸石、物料清装干净,不准影响安全行车。
第34条 需要运送钢轨或物料时,必须和斜巷上、下井口的信号工及绞车司机联系好,说明运送地点、行车速度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35条 运送钢轨时,要捆绑牢固,下端必须兜揽防护罩,防止钢轨在运行中脱落或串出。
第36条 使用特别车辆运送钢轨、物料、器材等(简称物件),需要装卸或跟送(监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向上运行时,装卸人员不准跟车,必须提前到达工作地点。
2.当物件车向下运行时,跟车人应与物件车保持5米以外的距离。
3.监护物件的跟车人员,必须精神集中,发现物件车刮碰或脱轨,必须立即停车。
第37条 装卸物件时,必须用绳扣将车拴牢后方可进行。
第38条 施工地点的新旧钢轨、轨枕都必须整齐地码放在宽阔地带。
第39条 除按上述要求外,还必须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四、轨道维修
第40条 轨道维修,不准单人作业。
第4l条 使用大头镐进行捣固时,工作人员的前脚站在被捣固的轨枕上,脚尖不准伸出轨枕边缘;后脚站在两根轨枕中间,并不准踏入轨底,捣固范围自钢轨中心向两侧各200~250毫米。
第42条 多人进行捣固作业时,要统一行动,不准打飞镐,不准乱打道碴、轨枕和钢轨,防止飞起石头伤人。
第43条 调整轨道方向,要由一个指挥。拨道前应拨开轨枕端部和防爬木撑拨移方向一侧的道碴;拨曲线时,应先将曲线两端直线拨直,将弯曲线拨入曲线范围以内,统一进行调整。
第44条 空重车道在同一条巷道内时,巡查线路的两人不准沿同一条轨线行走,且各自应有前后警戒的分工。
第45条 处理故障时,必须有一人注意观察来往的车
辆;遇有弯道时,必须有人到来车方向设置防护,
第46条 必须认真检查线路,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影响通车而短时间又不能排除的故障,必须在隐患地点前后各60米处设置防护,并通知调度。
第47条 应掌握轨道绝缘的检查及维修情况,每月必须检查二次。并做好记录;做到管套、绝缘板、绝缘轨头数量齐全、紧固有效。
第48条 经常清除道床淤泥积水,防止泥水导电。

架 线 工
(窄轨架线电机车牵引网路)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作业前由施工负责人召集全体施工人员听取技术负责人讲解安全技术措施。
第2条 架线工在作业前应认真检查工具、材料和所需用设备是否良好,作业环境是否安全。
第3条 检修、更换、延长牵引网路都必须征得运输调度的同意。
第4条 在牵引网路上施工,必须停电作业,停送电步骤如下:
1.停电。
2.验电。
3.接地。
接地线必须打在电源侧施工地点前10米处。施工地点两端设专人嘹望(带信号)。施工完毕,待施工负责人检查线路,确认无问题,清理现场,拆除接地线后,方可送电。
第5条 短路接地线应用8号铁丝双股,一端紧固在接触线上,另一端紧固在钢轨上。
第6条 地线接法:先接地,后接接触线;拆除时, 摘接触线,后摘地线。
第7条 空中作业上下传递工具、材料等,应使用绳索传递,禁止抛扔。
第8条 本操作规程有关部分按《窄轨架线电机车牵引网路维护及运行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二、新线架设
第9条 新线架设之前,必须检查巷道所给出的悬挂点间距、悬挂高度、横拉线两端的线钩固定情况和吊线钩材质情况等是否符合《规程》中第4.7条1.2.之规定。
第10条 必须目测接触线与轨道的中心线。
第11条 横拉线可在施工之前按《规程》第4、7条6做好。
第12条 施工顺序:设横拉线,放线,挂吊线钩(吊线钩可用8号铁丝做),挂接触线入吊线钩内,作好首端终端头(首终端制作:将接触线折回头,穿上绝缘子,用两股绳卡紧固好,中间段再打一道绝缘子,一端用接触线绝缘子相连接,另一端为固定端),最后按顺序分段紧线,全线路紧线完毕,在未拆除最后一道紧线器之前必须打好尾端终端头(尾终端)[尾终端制作法同首终端,所不同处在固定端前加一组拉紧螺栓(花兰螺栓)]。紧固牢尾终端后方可拆除最后—道紧线器。
第13条 新架设的接触线(包括延长线段)。中,如有直线段和曲线段,应从直线段一端分段紧线和固定线。
第14条 必须分段拉紧曲线段内的接触线,吊线钩必须挂在吊线器外侧。固定吊线器时,施工人员必须站在接触线外侧进行工作,以防接触线伤人。
第15条 整盘运送接触线,应采用平车。平车上面应放置转盘,将整盘接触线用链式起重机拉起,对准平车上的转盘放好。转盘中心要穿一根铁管,最后将线盘用lo号以上铁丝紧固在乎车上。确认紧固合格后,方可运行。
第16条 放线时,必须从一端向另一端缓慢释放;线盘处至少有两人以上监护;应用人工拉线;统一指挥。
第17条 紧线作业中,应使用滑车和紧线器,当线拉紧后,必须将紧线器手柄摘下来,以防跑滑手柄伤人。
第18条 新架设的接触线必须全部符合《规程》中第4、7条的规定。
第19条 安装馈电线之前,应用仪表测量接触线对地电阻。馈电线安装完毕试送电之前应再用仪表测量一次,符合《规程》中第4、7条12的规定后方可试送电。
第20条 在通车运行之前,应协助轨道工检查各接缝处的回流线和应设的绝缘点,是否完全符合要求。
三、牵引网路的维修与更换
第21条 更换部分接触线时,应用紧线器将新接触线两端拉紧,再将旧线拆除。
第22条 拆除接触线,必须是先拆除两头终端,后拆除接触线(拆除曲线段接触线时,必须俩人进行)。
第23条 更换部分横拉线之前,应确定好具体位置,计算好新线的尺寸,并做好一切准备再行施工。
第24条 处理接触线故障,清扫绝缘子,更换部分吊线器时,不能全线路停电,必须执行分区段停电,并与运输调度联系好之后再施工。
第25条 立放电柱时,要使用滑板及叉杆(叉杆必须两副,长、短各一副),麻绳作溜绳(拉溜绳分两组,分别在叉杆对面的两侧),不得少于9人操作。翻电柱时,不准先拆坑木。用车运电柱时要连接好。立、翻、抬、运电柱时,都要由一人统一指挥,并做好警戒。
第26条 地面蹬杆或蹬梯作业时,在蹬杆前必须检查电
杆根部腐朽情况,然后系好安全带,再行作业。空中作业必须有监护人,监护人不准站在电杆底部。
第27条 大风大雨天,禁止空中作业,并应停止正常检修(特殊情况须制定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28条 禁止站在电机车上检查、检修牵引网路。
 

斜井人车修理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斜井人车修理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第2条 按有关规定检查、检修、试验人车,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3条 检查、检修人车时,要穿戴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仔细检查所用工具、器械、设备是否完好。
第4条 人车检修应在修理车间或是井口平车道上进行。若在斜坡道上检修时,一定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在井下硐室检修人车,进行电焊、气焊时,应严格按总工程师批准的措施执行。
第5条 多人作业或是起吊车体、部件等,要密切合作,互相照应,并由组长统一指挥。
第6条 检修过程中应遵守钳工、焊工、起重工等工种的有关操作规程。
二、检修工作
第7条 自动落闸机构
1.勾头拉杆偏转角度应小于15度,插销防脱装置有效。
2.开动大弹簧,不变形不失效(按说明书调整弹簧尺寸长度,试验时闸不落为弹簧失效)。
3.撞块与扭杆间距,应符合说明书规定,但必须小于人车正常提升时下连杆(前连杆)凸台与导向箱之间的距离。
第8条 手动落闸机构
1.手闸搬把安装正确,操作时带动手拉杆或手拉绳的行程应大于50毫米。
2.拉杆(或拉绳)机构零件齐全、平直、操作灵活可靠,弹簧不失效(即手把松开后,弹簧能将手把弹回原位)。
3.XRC型人车撞块与扭杆间距一般应小于45毫米,但要保证手闸操作灵活:XRB型人车手拉锁头灵活可靠。
第9条 制动器
1.XRC型人车
(1)刹车轴、扭杆、扭簧等应齐全有效,转动灵活,扭簧不失效(即抬起插爪挡器应与挂铁相啮合)。
(2)插爪、固定轴、限位器、插脚、轴、、垫、销应齐全有效,位置正确。
(3)制动压板不变形,螺栓紧固与车体槽钢间隙为2—3毫米。
2.XRB型人车
(1)抱爪、牙片、扁轴、斜形箱等应齐全完好,抱爪下落后与轨面夹角:静止脱钩试验为700~750,空车全速试验为900~950,重载脱勾试验小于1050。
(2)楔形箱:固定压板螺栓紧固,斜形箱左右移动距离为20~24毫米。
第10条 缓冲装置
1.XRC型人车
(1)缓冲木应为红松木,椴木也可以,但插脚滑过部分不许有节疤,安装要牢固。
(2)插脚划深一般为25~30毫米,未划长度不小于1000
毫米(10型)、1200毫米(15型)。
2.XRB型人车
(1)缓冲绳规格应符合按说明书要求,安装要牢固,索节应可靠。
(2)缓冲绳应按说明书调整,但一次拉出长度不得大于1.4米。缓冲绳最小余长不得小于1.6米。
第11条 转向架、轴轮组
1.轴轮组应转动灵活不晃动;踏面磨损不得超限。
2.轮组与枕座心盘‘等,安装要牢固可靠。
3.旁边枕座与车体间隙用垫调整,一般上部1毫米,下部4毫米,不应过大,以免车体摆动过大。
第12条 车间联结件、保护链应齐全,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
第13条 车体槽钢应平行,不平行度应小于0.4%,全长小于10毫米:车体槽钢应平直,不直度应小于0.3%,全长小于10毫米,座席、扶手等应齐全。
第14条 XRB型人车支承杆与轴间隙应小于10毫米,碰头应完整。
三、收尾工作
第15条 检查检修后的人车必须做手动落闸和松绳落闸试验,并做好详细检修试验记录。
第16条 清扫工作现场,做到文明生产。







人车跟车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人车跟车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懂得人车的基本构造原理,并能正确处理运行中出现的一般故障。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2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不来交班人不准脱离工作现场。
第3条 交接班应做下列工作:
1.交待上班运行情况和可能发生事故的因素。
2.交待上班发生事故的情况和原因。
3.交待运行线路、道岔、信号、路灯、路标等情况。
4.填好交接班记录,并向领导汇报。
第4条 斜井人车跟车工负责每班作一次人车手动落闸试验,并协助人车专职维修工做好有关的人车检查和试验工作。
第5条 平巷人车跟车工负责摘挂红尾灯。
二、运行前检查
第6条 斜井人车跟车工应做下列检查:
1.接班后检查人车的各部件、连接装置、手动落闸机构 等,特别要使人车自动落闸机构闭锁处于打开位置;检查制动装置是否灵活可靠,——切检查合格后才能运行。
2.检查乘车秩序,乘员应坐好,不得超员;人车联接处严禁站人,人车的安全防护链必须挂好。
3.检查乘员不准携带超长、超宽的工具,不准将火药、雷管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物品或其它物料带入车内。
第7条 平巷人车跟车工应做下列检查:
1.接班后检查连接插销、链环、人车联接装置、碰头等各部件是否良好。
2.检查乘车秩序,乘员应坐好,不得超员,人车联接处严禁站人.人车的安全防护链应挂好。
3.检查乘员不准携带超长、超宽的工具,不准将火药、雷管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物品或其它物料带入车内。
三、运行操作
第8条 斜井人车跟车工按下列要求操作:
1.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先放一次空车,证实巷道和轨道确无引起掉道危险后,方可运行。
2.要熟悉信号,必须随身携带专用人车信号发射机,发送信号时必须准确。下班时必须将信号机交回充电室按时充电。
3.行车时必须坐在人车运行方向的第一节车的第一个座位上,注意嘹望,随时做好正常停车和紧急手动落闸停车的准备。
4.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果断地扳动手闸停车:
(1)线路或巷道遇有障碍物,或有其它危险情况时,已发出停车信号绞车没有停车或来不及通知绞车司机时。
(2)绞车失控,人车下行速度超过正常速度时(即带绳跑车)。
第9条 平巷人车跟车工按下列要求操作:
必须随身携带口笛,用鸣笛做为同电机车司机的信号
联络。待全面检查工作完毕并合格后,向司机发出开车信号。
发送信号要清晰、准确,严禁用手势或口头喊话代替信号。
2.行车时必须坐在列车尾车的最后一排座位上,注意嘹望,发生特殊情况及时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3.运行中发现同一线路后面有列车开来,应摇动红灯向后面列车司机发出警号,防止追尾。
四、收尾工作
第10条 下班时将列车红尾灯交送充电室及时充电,并将车厢内清扫干净。


行车调度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电机车运输行车调度工应熟悉本矿运输系统图。能绘制电机车运行图表和填写行车记录。
第2条 必须熟悉本规程,掌握运输系统各个环节的车场、巷道、各巷道的长短、行车时间、轨道、道岔、行车信号、通讯设备、煤仓、翻车机、机车、矿车和提升主副井的情况,还要掌握各机车司机的情况,掌握各采、掘区本班的生产情况。
第3条 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调度。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岗时,必须由熟悉调度工作的运输队、组领导人员顶岗。调,度工要向顶岗人员交清注意事项。
第4条 对运输系统的信号集中闭塞装置或通讯、信号等设施要严格管理,正确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5条 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交接班时要交清下列情况:
1.上一班运输任务完成情况和煤仓贮煤情况。
2.行车信号、安全设施情况:有无事故及事故处理情况。
3.线路上有无施工人员及施工地点、时间、内容、负责人等情况。
4.机车和矿车的数量及分布情况。
5.各级领导的指示和上级调度部门的通知等。
二、行车调度
第6条 要根据矿(区、科、队)领导的指示或上级调度部门的调度,根据上一班留下的条件和本班的运输任务,统筹安排,及时调配车辆运送,努力提高电机车运输效率和矿车周转率。
第7条 要随时了解各采区出煤和煤仓贮煤情况,对于出煤集中、煤仓容量小的采区,要作为重点优先供车,尽量做到均衡运输,做到既不影响生产,又不积压车辆。
第8条 要随时掌握各掘进区(队)用车及存车情况,以便及时供车。
第9条 如有个别采区出水较多时,调度工要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采取措施处理。
第10条 在交叉道口或单轨区段的行车调度要按下列要求进行调度。
1.要利用信号集中闭塞系统或通讯、信号等手段及时掌握空、重车进出情况。
2.如有两个方向列车要同时经过一个交叉道口或单轨区段时,要监视信号、集中闭塞装置的自动闭塞情况。
3.如无自动控制装置,要提前用信号灯给一方红色信号,使一方停车,另一方行驶;如有一方是重车时,一般情况要停空车,让重车。
第11条 在运输线路上如有人要求施工或维修时,调度工应按下列情况办理:
1.工作量不大,又不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或维修,可利用行车间隔时间进行,并告诉电机车司机前段有维修工应注意。
2.凡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须持矿(运输区或主管单
位)批准,签发的施工单,在施工地点可能来车方向各端60米处设置停车防护信号,方准施工。
3.要根据施工或维修现场情况通知电机车司机在经过该施工区段前停车或慢速通过。
第12条 在运输工作中,如遇到列车中有损坏的矿车或运煤列车中有装矸石、设备、杂物的车辆时,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三、事故处理
第13条 在运输工作中,如运输设备、行车信号等发生故障时,要及时通知维修人员。
第“条 在运输工作中,如发生较大事故时,要及时汇报有关领导,组织力量进行处理。
第15条 在运输工作中,如发生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时,要立即向领导和上级调度部门汇报,并采取应急措施,凋动人力、物力、车辆进行抢救。
四、记录
第16条 要根据本班的实际运输情况(包括运输任务、车辆周转、事故情况等),按时准确地绘制电机车运输行车调度图表,填写其它有关记录,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立井信号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立井信号工必须由责任心强,精力充沛、具有一定井口工作实践经验、经过正规培训、熟悉本竖井提升设备、信号设施等情况,经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2条 应在便于观察嘹望及收发信号的信号工房(室)内工作。
第3条 当班期间应遵守岗位责任制,并集中精力按各局矿统一规定的信号种类标志等有关规定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严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标准信号。
二、交接班
第4条 罐笼等提升容器在运行中,一律不准进行交接班,须待罐笼到位停稳,并打定点信号后才准交接。交接班双方均应履行正规交接手续。
第5条 交接班时,应现场交待清楚以下内容:
1.主、备用信号及专用联络电话等通讯信号的完好状况。
2.其它有关设备、设施的完好状况。
3.上一班有关运行工作情况。
4.当班有关注意事项。
第6条 发现以下两种情况,交接班双方均不得私自交接,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妥善解决后方准交接:
1.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状态。
2.交班人交待不清当班情况。
第7条 信号工接班后,应首先与绞车司机及其它信号工联系好,仔细检查试验有关信号设备、设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提升操作。
三、信号发送
第8条 在上岗期间,应主动与把罐工密切配合,当把罐工向信号工发出发送信号指令后,信号工有责任监视乘人和装罐等情况,在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信号。
第9条 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工房(室)并应密切监视提升容器、钩头及信号显示系统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运行与发送信号不符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查明原因处理后方可重新发送信号。对手事故隐患,应随即上报有关领导查处。
第10条 在井筒运送爆破材料时,应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操作,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按相应的升降速度 提升运输。严禁在交接班及人员上下井时间内发送运送爆破材料的信号。
第11条 多层罐笼或多水平提升时,井口上、下各层或各水平信号工,必须按下列程序操作:
1.下井口总信号工在收齐井下各岗位信号工发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上总信号工发送信号。
2.上井口总信号工在收齐井下各岗位信号工发来的信号后,方可向绞车房司机发送信号。
3.井上、下总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出开车信号,此时可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判断,以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第12条 发出开车信号后,一般不得随意废除本信号,
殊情况需要改变时,须先发送停车信号后再发送其它种类
信号。
第13条 正常情况下,只准使用主用信号系统,只有当主用信号系统发生故障时,才准使用备用信号系统,同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修复,修复后,立即恢复使用主用信号系统。
第14条 上岗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确实需要离开时,应先打好定点闭锁信号,并与有关领导请假。
第15条 当绞车连续停运6小时及以上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所属信号通讯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试运,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准发送提升信号
第16条 当班期间,应认真填写必要的信号发送故障等记录,以备检查维修与事故追查处理。

 
 
立井把钩工

一、一般规定
第l条 把钩工必须具有立井把钩的工作经历,熟悉把钩工作,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2条 在绞车运行期间必须精力集中,随时注视指示信号、提升容器、连接装置、安全门、罐门、钢丝绳等设施的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第3条 不准有闲人在井口棚内逗留,严禁任何人在井口往井下扒瞧。严禁任何人从罐下通过。
第4条 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者要交清本班安全情况和机器运转情况;接班者要检查所有安全设施的完好状况,确认—切正常方可开始工作。
二、提升物料
第5条 升降物料时,检查装车数和重量是否超过规定。
第6条 升降物料时,按下列程序操作:
1.罐笼到停罐位置立即推上罐座。
2.罐停稳后拉开井口安全门和罐门。
3.打开罐内大小罐挡,搬开进罐侧阻车器,向罐内推车装罐。
4.车进罐后立即合上罐挡。
5.经检查无误,关上罐门和安全门,搬开罐座后,向信号工发出可向下放罐信号。
第7条 推车时,把装罐的车放过挡车器后立即搬回挡
车器挡好后边的车;任何时候不得把车辆提前放过挡车器。
第8条 道心有人时,严禁操作推车机。
第9条 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同时既乘人又装物料。
第10条 使用平板车、特殊型专用车提升物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重、超长、超高和超宽。
2.装车物料必须稳固,不偏载,捆绑牢靠。
3.车辆在罐内位置适当,稳固、牢靠。
第11条 升降管子、轨道等长料时,按专项措施进行。
第12条 升降爆破材料时,火工人员应事先与井上下把钩工联系,并经矿当日值班领导批准后才准装罐。严禁在井口和井底附近存放爆破材料。
第13条 遇到罐内卡车或车在罐内掉道时,要与信号工联系后,应使用绳索系着的长柄工具处理。
三、提升人员
第14条 每罐所乘人数不得超过定员。
第15条 提升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第16条 当罐停稳后,必须先打开一侧安全门和罐门,待人员下完之后,上罐人员再从另一侧进罐,任何人不得私自开罐门抢上抢下。
第17条 携带爆破材料的火工人员乘罐时,每层罐笼不得超过4人,其它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第18条 开车信号未发之前,必须检查乘罐人员肢体或携带工具有无伸出罐外的情况,如有,则须纠正后才准发出开车信号。
第19条 携带工具材料影响他人安全者,需安排妥善,可放在罐内或乘专罐上下。
第20条 人员不得与有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蚀性的物品同乘一罐。
第21条 升降人员时,进车侧的挡车器必须闭合,一切车辆停止往井筒方面运动。

 

斜井信号工

一、一般规定
第l条 斜井信号工必须由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的提升把钩工作实践经验,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2条 提升信号的设置,要求声光齐全,通讯设备可靠。兼作行人的运输斜巷,要设置红灯信号,行车时红灯亮。
第3条 绞车停运超过6小时以上或因事故检修后,开车前必须对所有信号、通讯设备进行检查试验(试验前,必须与各信号点及绞车司机联系明确后再进行),确认正确灵活畅通后,方可作业。
二、收发信号
第4条 在岗位上,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联系工作中(如用电话或口头与他人联系时)发送信号,必须精力集中,细心操作。
第5条 收到的信号不明确时,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同时可用电话或回点等方式查明原因,并且废除本次信号,重新发送。
第6条 发出信号后,发现提升容器的运行方向与所发信号规定的方向不一致时,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待查明原因后,再重新发出信号。
工作中必须与把钩工密切配合,联系信号要清
晰准确。当把钩工允许发信号时,信号工应确认安全可靠后,
方可发出信号。
第8条 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机旁,要观察提升中的运行情况,监视运行中的信号系统,如有紧急情况,可随日寸发出停车信号。
第9条 多水平提升时,信号工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水平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2.在中部车场操作信号时,除严格执行“第7条”外,还必须做到弯道处严禁站人。
第10条 斜井升降人员时,信号工操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班挂人车时或斜井井筒检修后,信号工必须与绞车房联系,进行一次空人车试道运行。
2.信号工发出人车发车信号后,严禁再上、下人员,也不准废除本次信号再上、下人员。
第11条 矸石山信号工操作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1.接班后的信号试验按“第3条”进行。
2.开车前,应检查并确认山上、架子、轨道、装载点没有人员时,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3.需要中途人工卸矸时,必须与绞车司机联系后操作停车信号,同时监护好信号机,停止信号至卸矸完毕后废除。
4.矸石山信号工必须同时执行本操作规程的其他各项。
三、其它规定
第12条 各信号工与绞车司机必须用矿统一规定的信号指令含义进行工作联系,不得私自改变,也不得任意临时规定信号。
运输大件、井筒检修、处理事故、运送火药等
特殊运行,应提前与绞车司机联系明确,以便按措施要求及
《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14条 在岗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严禁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岗。需离岗时,必须请示领导。
第15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斜井把钩工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斜井把钩工必须懂得所使用车辆、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工具等设备设施的结构以及使用性能,并能正确处理运行中出现的一般故障,经培训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2条 运行车辆的倾斜井巷,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把钩工负责监督执行。
第3条 凡是倾斜井巷上部车场(或井口)的阻车器必须经常处于关闭状态,放车时,方准打开。
第4条 超过120的斜井提升,应加装保险绳。
第5条 上岗前必须扎紧袖口和腰带,做好自身安全保护。
二、准备工作
第6条 上岗后,必须详细检查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和接头(钩头与钢丝绳的连接)以及各种使用工具是否完好、齐全、灵敏可靠,并查看钩头15米以内的钢丝绳是否有打结、压伤、死弯等不安全隐患,如不符合提升要求,严禁提升。
第7条 详细检查斜巷内有无障碍或影响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隐患,有无其它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如有,则应及时处理消除,
应通知那些工作人员撤到安全地带,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提升。
第8条 认真检查设备、材料必须捆绑固定牢靠,重心必须稳定。
第9条 认真检查核对所挂车辆的重量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第10条 运送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设备、材料等物件应有安全提升措施,方准提升。
第11条 斜井运送爆破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查信号装置是否可靠。如果信号不清晰或不完好、不可靠,严禁运送。
2.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本质隔板的车箱内,车箱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一层爆破材料,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码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否则严禁运送。
3.必须在提升前通知绞车司机和各水平把钩工注意,车辆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4.运送爆破材料时,不得同时运送人员和其它设备、材料或工具等。
三、摘挂钩操作
第12条 待车停稳后方可摘挂钩,严禁车未停稳就摘挂钩。
第13条 操作时站立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站在道心内,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以防车辆滑动碰伤身体。
2.必须站立在轨道外侧,距外侧钢轨200毫米左右进行摘挂钩。
3.在单道操作时,一般应站在信号位置同一侧或巷道较宽一侧。
4.在双道操作时,应站在双道之间进行摘挂钩,如果双道之间安全间隙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时,则应站在人行横道一侧。
5.摘挂完毕需越过串车时,必须从车辆运行上方越过,严禁从两车辆之间或车辆运行下方越过。
第14条 摘挂钩时如遇到摘不开、挂不上的情况,严禁蹬绳操作,必须采用专用工具操作,以防车辆移动使身体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15条 挂人车时,首先应详细检查人车各部位(特别是人车所带的防坠器)、保险绳、连接装置确认完好,灵活可靠,然后挂好钢丝绳进行试车。试车时除跟车工外其它人员禁止乘车,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运送人员。
第16条 提升物料时,发现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长、超宽时,都不得发送开车信号。
第17条 特殊设备、材料及长大物件,要严格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提升措施作业,采用专用的连接装置,并由专人指挥进行提升。
第18条 每次挂钩完毕,必须对车辆各部位、保险绳连接装置等再详细检查一遍,看是否完好正确、牢固可靠,然后隙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障碍和隐患,确认安全后打开上部车场(或井口)挡车器(或挡车栏),进入躲避洞、信号硐室或安全地带,方准发给信号工开车指令。
第19条 车辆运行时,要严密注视车辆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或事故,及时与信号工联系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立即赶赴现场,详细检查,确定异常或事故性质,拿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第20条 工作完毕,必须清理现场,将钢丝绳、保险绳、工具和多余不用的连接环、插销等连接装置放置在轨道以外的安全可靠地带。上部车场(或井口)把钩工还应检查挡车器或挡车栏是否处于关闭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以防发生意外。
四、其它规定
第2l条 倾斜井巷在轨道维护、掉道处理、检修等工作之后,提升之前,必须对轨道线路、巷道环境、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等进行详细检查,并且进行一次空车试运行,证实巷道、轨道和各种安全装置没有问题后,方准提升。
第22条 串车进出车场,应做到目接目送,与信号工配 合默契,以便做好随时发出停车信号的准备。
第23条 在倾斜井巷设置的风门,当车辆通过后,必须能够自动关闭并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防止风流短路,造成意外事故。
第24条 上岗期间必须忠于职守,对于不符合提升规定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严禁提升。
第25条 必须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斜井的有关安全规定。









小绞车司机

一、一般规定
第l条 小绞车(指各种内齿轮绞车及滚筒直径小于1.2m的运搬绞车)司机,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2条 必须了解本设备的结构、性能、原理、主要技术参数、牵引能力及完好标准等,并会一般性检查、维修、润滑保养及故障处理。
第3条 必须了解该绞车斜巷的基本情况,如斜长、坡度、变坡地段、中间水平车场(甩车场)、支护方式、轨道状况、安全设施配置、信号联系方法、牵引长度及规定牵引车数等。
第4条 小绞车硐室(或安装地点)应挂有司机岗位责任制和小绞车管理牌板(标明:绞车型号、功率、配用绳径、牵引长度、牵引车数及最大载荷、斜巷长度及坡度等)。
第5条 必须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并在斜巷上下口、中间水平车场等处安装示警红灯,由司机操纵,开车红灯亮,停车红灯灭。
第6条 必须穿工作服,扎紧袖口,精力集中,谨慎操作,不得擅自离岗,不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情,行车时不准与他人交谈。
二、准备工作
第7条 检查小绞车安装地点(硐室),顶帮支护必须安
全可靠,便于操作和嘹望,无杂乱异物。
第8条 检查小绞车的安装固定应平稳牢固,稳压支柱底座垫木无松动腐朽。用地锚或混凝土基础的小绞车要检查地锚,基础螺栓无松动、变位,目视查看滚筒中线是否与斜巷轨道中线(提升中线)一致,安装在巷道一帮的绞车,其最突出部位应距轨道外侧不小于400毫米。
第9条 检查小绞车制动闸和工作闸(离合闸)。闸带必须完整无断裂,磨损余厚不得小于4毫米,铜或铝铆钉不得磨闸轮,闸轮磨损不得大于2毫米,表面光洁平滑,无明显沟痕,无油泥。各部螺栓、销、轴、拉杆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完整齐全,无弯曲、变形。施闸后,闸把位置在水平线以上300~400。即可闸死.闸把位置严禁低于水平线(其它小绞车闸的工作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2/3~4/5,此位即应闸死)。
第10条 检查钢丝绳:要求无弯折、硬伤、无打结、无严重锈蚀,断丝不超限,在滚筒上绳端固定要牢固,不准剁股穿绳,在滚筒上的排列应整齐,无严重咬绳、爬绳现象。缠绕绳长不得超过绞车规定允许容绳量,绳径符合要求。松绳至终点,滚筒上余绳不得少于3圈。保险绳直径与主绳直径应相同,并连结牢固。绳端连结装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可靠的护绳板。
第11条 检查小绞车控制开关,操纵按钮、电机、电铃等应无失爆现象。信号必须声光兼备,声音清晰,准确可靠。
第12条 试空车:可松开离合闸,压紧制动闸,启动绞车空转,应无异常响声和震动,无甩油现象。
第13条 通过以上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向上级汇报,处理好后方可开车。
三、起动
第14条 听到清晰、准确的信号后,首先应送上红灯,向行人示警。闸紧制动闸,松开离合闸,按信号指令方向起动绞车空转。
第15条 缓缓压紧离合闸把,同时缓缓松开制动闸把,使滚筒慢转,平稳起动加速,最后压紧离合闸,松开制动闸,达到正常运行速度。
第16条 必须在护绳板后操作,严禁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严禁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
第17条 下放矿车时,应与把勾工配合好,随推车随放绳,不准留有余绳,以免车过变坡点,突然加速崩断钢丝绳。
第18条 禁止两个闸把同时压紧,以防烧坏电机。
第1:9条 如起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不准强行起动。
四、运行
第20条 小绞车运行当中,应集中精力,注意观察,手不离闸把,如收到不明信号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
第21条 注意小绞车各部运行情况,如发现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停车,采取措施,待处理好后再运行:
1.有异常响声、异味、异状。
2.钢丝绳有异常跳动,负载增大,或突然松弛。
3.稳压支柱有松动现象。
4.有严重咬绳、爬绳现象。
5. 电机单相运转或冒烟。
6.突然断电或有其它险情时。
第22条 司机应根据提放煤、矸、设备、材料等载荷不同,根据斜巷的变化起伏,酌情掌握车速。严禁不带电放飞车。
五、停车
第23条 接近停车位置,应先慢慢闸紧制动闸,同时逐渐松开离合闸,使绞车减速。听到停车信号后,闸紧制动闸,松开离合闸,停车,停电。
第24条 上提矿车,车过变坡点后,司机应停车准确,严禁过卷或停车不到位。
第25条 正常停车后(指较长时间停止运行),应拉灭示警红灯;司机需离岗时,必须切断电源。
六、其它规定
第26条 严禁超载、超挂、蹬勾、扒车。
第27条 矿车掉道,禁止用小绞车硬拉复位。
第28条 如在斜巷中施工,或运送支架、超长、超大物件,应按专项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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