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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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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严禁非防爆、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
(二)驾驶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三)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
(四)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 采用湿式制动器.
(五)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配备灭火器 和警示牌.
(六)运行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超员;
2. 运行速度,运人时不超过 25km / h ,运送物料时不超过 40km / h ;
3. 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 50m 的安全运行距离;
4. 严禁车辆空挡滑行;
5. 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
6. 严禁进入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
(七)巷道路面、坡度、质量,应当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
(八)巷道和路面应当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
(九)长坡段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
(十)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人员躲避硐室、车辆 躲避硐室附近应当设置标识.
(十一)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 须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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