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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窄轨电机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窄轨电机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二、安全规定 三、操作准备 四、操作顺序 五、正常操作 六、特殊操作 七、收尾工作 窄轨电机车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上、下窄轨各类电机车司机。 第2条 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 必须熟悉所使用电机车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种保护的原理及检查试验方法,会按完好标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操作。能正确处理一般故障。 本规程中未包括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规定 第4条 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严禁司机在车外开车。严禁不松闸就开车。 第5条 每班开车前必须对电机车的各种保护进行检查、试验;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能使用该机车。 第6条 严禁甩掉保护装置或擅自调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属代替保险丝(片)。 第7条 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机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前离开司机室。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将控制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8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机车和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9条 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 第10条 使用蓄电池式电机车,应按时充电补液,不得使蓄电池过放电。 第11条 使用电机车牵引或推顶脱轨的机车或矿车复轨时,应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复轨器等。 第12条 车场调车确需用机车顶车时,严禁异轨道顶车;严禁不连环顶车。 第13条 列车占线停留,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3、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他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第14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三、操作准备 第15条 :接班司机必须向交班司机详细了解列车运行、信号、线路状况(交班司机要主动交待清楚),并对电机车认真进行检查: 1、司机室的顶棚和门是否完好。 2、连接器是否完好。 3、手闸(风闸)及撒砂装置是否灵活有效,砂箱是否有砂。 4、照明灯及红尾灯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铃音响是否清晰、宏亮。 5、通讯装置是否正常。 6、蓄电池电压是否符合规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现象。 7、蓄电池箱安放是否稳妥,锁紧装置是否可靠。 8、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控制器换向手把是否灵活,闭锁是否 可靠。 9、集电弓起落是否灵活。 检查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或向当班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应记入交接班记录簿中。 第16条 机车各注油点应按注油表的规定加注适量的合格润滑油;砂箱内应装满规定粒度的干燥细砂。 第17条 开车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组列、装载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开车。 1、车的连接不正常。 2、牵引车数超过规定。 3、矿车上装载的物料的轮廓超过牵引机车的轮廓尺寸。 4、运送物料的机车或车辆上有搭乘人员。 5、运送人员的列车附挂物料车、乘车人员不遵守乘车规定或车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等。 6、运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蚀性物品时,车辆的组列、装载或使用等不符合规定。 7、存在其他影响安全行车的隐患。 四、操作顺序 第18条 按顺序接通有关电(气)路,点亮红尾灯。 第19条 接到发车信号后,先鸣笛(敲铃)示警,然后将控制器换向手把扳到相应位置,松开车闸,顺时针方向转动控制器操作手把,使车速逐渐增加到运行速度。 第20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转到第一位置时,若列车不动,允许转到第二位置(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允许转至60°),若列车仍然不动,一般不应继续下转手把,而应将手把转回零位,查明原因。如系车轮打滑,可倒退机车,放松连接链环,然后重新撒砂启动。 第21条 控制器操作手把由一个位置转到另一位置,一般应有3秒左右的时间间隔(初起动时可稍长)。不得过快越档;不得停留在两个位置之间(脉冲调速操作手把应连续缓慢转动)。 五、正常操作 第22条 正常操作时应保持的姿势是:坐在座位上,经常目视前方,左手握控制器操作手把,右手握制动手轮(手拉杆)或右脚踏刹闸阀。 制动手轮停放位置:应当保证手轮转紧圈数在2~3圈的范围内。 第23条 运行中,控制器操作手把只允许在规定的“正常运行位置”上长时间停留。如必须在其他位置稍长时间停留时,也应轮流停留在这些位置,避免过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过热。 第24条 调整车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往复转至“正常运行”及“零位位置”停留,尽量避免利用手闸(风闸)控制车速。 第25条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推行车辆,必须听从调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 第26条 行驶中,要按信号指令行车,严禁闯红灯。要注意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线路上的障碍物等,注意各种信号、仪表、仪器的显示。 第27条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第28条 列车行驶的速度: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4米/秒;运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设备、材料时,不得超过2米/秒;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 米/秒。 第29条 需要减速时,应将控制器操作手把按逆时针方向逐渐转动,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减速时操作手把应迅速回零。如果车速仍然较快,可适当施加手闸(风闸),并酌情辅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电弓减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时施闸。 需要停车时,应按上述操作顺序使列车缓慢驶至预定地点,再以手闸(风闸)停止机车。 六、特殊操作 第30条 接近风门、巷道口、硐室出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较大处,机车会车前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内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31条 机车通过施工区段时,必须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指挥,准许运行时方可慢迅通过。 第32条 需要司机扳道岔时,必须停稳机车、刹紧车闸、下车扳动道岔,严禁在车上扳动道岔,严禁挤岔强行通过。 第33条 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电源中断,都应将控制器手把转回零位,然后重新启动。若仍然断电,应视为故障现象。机车运行中集电器脱落时,必须将操作手把转回零位,刹紧车闸,确认无误后方可处理。 第34条 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正常现象时,都必须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都必须立即紧急停车。 第35条 需要紧急停车时,必须迅速将控制手把转至零位,电闸与手闸(风闸)并用,并连续均匀地撒砂。 第36条 制动时,不可施闸过急过猛,否则易出现闸瓦与车轮抱死致使车轮在轨道上滑行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时,应迅速松闸,缓解后重新施闸。 第37条 制动结束后,必须及时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 第38条 途中因故障停车后,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设有闭塞信号的区段,必须在机车(列车)前后设置防护后,方可检查机车(列车),但不准对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打开检修。 七、收尾工作 第39条 每班工作结束后,须填写有关记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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