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信息
行业知识当前位置:首页>>工矿信息>>行业知识

2014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电子版下载

山东 是知名道岔厂家,专业生产:往复式给煤机,恒阻器,煤矿道岔,铁路道岔.道岔型号齐全,价格实在!Tel:13280082001.
2014 新技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14年7月新发,11月1开始实施)
2014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 免费下载.pdf
2014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免费下载.pdf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
2014 年 7 月·北 京
目 录
总 则 ................................................................................................................ 1
第一编 技术设备 ................................................................................................ 2
第一章 基本要求 ................................................................................................................ 2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 2
限界、安全保护区 ......................................................................................................... 3
养护维修及检查 ............................................................................................................. 5
救援设备 ......................................................................................................................... 6
灾害防护 ......................................................................................................................... 6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 7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 ................................................................................................ 9
一般要求 ......................................................................................................................... 9
铁路线路 ......................................................................................................................... 9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 10
路 基 ....................................................................................................................... 10
桥隧建(构)筑物 ............................................................................................................ 11
轨 道 ....................................................................................................................... 12
线路交叉及接轨 ........................................................................................................... 13
防护栅栏 ....................................................................................................................... 13
声 屏 障 ....................................................................................................................... 14
第三章 信号、通信 .......................................................................................................... 15
一般要求 ....................................................................................................................... 15
信 号 ....................................................................................................................... 15
联 锁 ....................................................................................................................... 17
闭 塞 ....................................................................................................................... 18
调度集中系统 ............................................................................................................... 18
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 19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 ....................................................................................................... 19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 23
通 信 ....................................................................................................................... 23
承 载 网 ....................................................................................................................... 24
业 务 网 ....................................................................................................................... 24
支 撑 网 ....................................................................................................................... 25
信号、通信线路及其他 ............................................................................................... 25
第四章 铁路信息系统 ...................................................................................................... 27
第五章 车站及枢纽 .......................................................................................................... 29
站场设备 ....................................................................................................................... 29
II
客运设备 ....................................................................................................................... 29
第六章 机车车辆 .............................................................................................................. 31
机车设备 ....................................................................................................................... 31
机 车 ....................................................................................................................... 31
车辆设备 ....................................................................................................................... 33
车 辆 ....................................................................................................................... 33
动车组设备 ................................................................................................................... 34
动 车 组 ....................................................................................................................... 35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 35
第七章 供电、给水 .......................................................................................................... 37
牵引供电 ....................................................................................................................... 37
电力、给水 ................................................................................................................... 39
第八章 房屋建筑 .............................................................................................................. 41
第九章 铁路用地 .............................................................................................................. 42
第二编 行车组织 .............................................................................................. 43
第十章 基本要求 .............................................................................................................. 43
行车组织原则 ............................................................................................................... 43
列车乘务 ....................................................................................................................... 45
车站值守 ....................................................................................................................... 48
车站技术管理 ............................................................................................................... 49
对行车有关人员的要求 ............................................................................................... 49
第十一章 编组列车 .......................................................................................................... 51
列车编组 ....................................................................................................................... 51
列车中机车车辆的编挂和连挂 ................................................................................... 51
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 53
列车中车辆的检查 ....................................................................................................... 53
列车制动 ....................................................................................................................... 55
第十二章 调度指挥 .......................................................................................................... 61
调度日计划 ................................................................................................................... 61
日常运输组织 ............................................................................................................... 62
调度命令 ....................................................................................................................... 62
第十三章 列车运行 .......................................................................................................... 66
行车闭塞 ....................................................................................................................... 66
接发列车 ....................................................................................................................... 71
列车运行 ....................................................................................................................... 75
跨线运行 ....................................................................................................................... 75
车底回送 ....................................................................................................................... 76
第十四章 限速管理 .......................................................................................................... 77
临时限速管理 ............................................................................................................... 77
列控限速管理 ............................................................................................................... 77
第十五章 调车工作 .......................................................................................................... 79
调车工作 ....................................................................................................................... 79
机车车辆的停留 ........................................................................................................... 83
III
第十六章 施工维修 .......................................................................................................... 85
施工维修基本要求 ....................................................................................................... 85
施工维修防护 ............................................................................................................... 85
施工路用列车开行 ....................................................................................................... 94
确认列车开行 ............................................................................................................... 95
设备故障及抢修 ........................................................................................................... 96
第十七章 灾害天气行车 .................................................................................................. 98
大风天气行车 ............................................................................................................... 98
雨天行车 ....................................................................................................................... 99
冰雪天气行车 ............................................................................................................. 100
异物侵限报警 ............................................................................................................. 101
地震监测报警 ............................................................................................................. 103
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行车 ..................................................................................... 103
第十八章 设备故障行车 ................................................................................................ 105
列控车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 105
LKJ、GYK、机车信号故障 ..................................................................................... 105
CTC 故障 .................................................................................................................... 106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或车站(线路所)
道岔失去表示、轨道电路非列车占用红光带 ................................................................. 107
区间通过信号机故障或闭塞分区轨道电路非列车 占用红光带
(异物侵限报警红光带除外) ......................................................................................... 110
站内轨道电路分路不良 ............................................................................................. 111
列车占用丢失 ............................................................................................................. 111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故障 ..................................................................................... 112
接触网停电 ................................................................................................................. 113
接触网上挂有异物 ..................................................................................................... 114
受电弓挂有异物 ......................................................................................................... 115
运行途中自动降弓 ..................................................................................................... 116
自动过分相地面设备故障 ......................................................................................... 116
动车组列车空调失效 ................................................................................................. 117
列车运行途中车辆故障 ............................................................................................. 117
第十九章 非正常行车组织 ............................................................................................ 120
双线区间反方向行车 ................................................................................................. 120
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 ............................................................................................. 120
列车在区间退行、返回 ............................................................................................. 121
列车分部运行 ............................................................................................................. 122
列车冒进信号机 ......................................................................................................... 122
列车运行晃车 ............................................................................................................. 123
列车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 ..................................................................................... 123
列车碰撞异物 ............................................................................................................. 124
列车发生火灾、爆炸 ................................................................................................. 125
第二十章 救 援 ........................................................................................................ 126
使用机车、救援列车救援 ......................................................................................... 126
动车组救援动车组 ..................................................................................................... 127
IV
启用热备动车组 ......................................................................................................... 128
第三编 信号显示 .............................................................................................129
第二十一章 基本要求 .................................................................................................... 129
第二十二章 固定信号 .................................................................................................... 132
色灯信号机 ................................................................................................................. 132
车载信号 ..................................................................................................................... 139
第二十三章 移动信号及手信号 .................................................................................... 144
移动信号 ..................................................................................................................... 144
无线调车灯显信号 ..................................................................................................... 145
手信号 ......................................................................................................................... 146
第二十四章 信号表示器及标志 .................................................................................... 155
信号表示器 ................................................................................................................. 155
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 ................................................................................................. 159
线路安全保护标志 ..................................................................................................... 164
动车组列车标志 ......................................................................................................... 165
第二十五章 听觉信号 .................................................................................................... 167
附图 1 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 ..................................................................................... 170
附图 2 客运专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 173
附件 1 调度命令 ............................................................................................................. 174
附件 2 调度命令登记簿 ................................................................................................. 175
附件 3 CTC 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 ................................................................................ 176
缩写词对照表 .................................................................................................................... 177
计量单位符号 .................................................................................................................... 178
总 则
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骨干、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
位至关重要。
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加强中国铁路
总公司(简称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确保国家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规程包括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两部分,本部分为高速铁路部分,适用于 200 km/h
及以上的铁路和 200 km/h 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200km/h 客货共线铁路有关货运
技术设备的要求参照本规程普速铁路部分执行。
本规程是国家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
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在铁路总公司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
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国家铁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以对国
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各单位对遵守本规程成绩突出者,应予表扬或按有
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给予教育、
处分。
2
第一编 技术设备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 1 条 铁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系统集成技术,实
现各子系统顶层协调统一,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
模块化、信息化,不断提高运输能力。
第 2 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
并充分听取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的意见。
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第 3 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
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
铁路运营安全。
涉及营业线施工时,须按铁路总公司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
输的影响。
第 4 条 新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安全评估。改建工程竣工后,
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
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必须有明确的质量
保证期。
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
第 5 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节能、水土保持、劳动安全、职业卫生、
消防、安全防护、公共安全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
第 6 条 铁路重要产品须按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等铁路产品准入制度。
第 7 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产品
质量检验和质量问题追究制度。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实行准入管理但未获得相关资质的产
品,不得在铁路使用。
制造、检修的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配件须经铁路总公司指派的监造机构监造,符合要求
后,方准交付使用。
第 8 条 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
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
使用。
第 9 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信息、安全、
给水、房建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等有关资料。
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
第 10 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路总公司统一规定的标记。隐蔽的建(构)筑物及
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
第 11 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改变须经铁路总公
司批准。
第 12 条 200 km/h 及以上铁路应建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运营维护“三网合一”
的精密测量控制网。
第 13 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
限界、安全保护区
第 14 条 一切建(构)筑物、设备,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
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见附图 1。
在设计建(构)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
基沉降、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
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客运专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见
附图 2。
第 15 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最小距离规定如下:
1.直线部分
直线部分铁路线间距见第 1 表。
4
第 1 表 铁路线间距
序号
名 称
线间最小距离
(mm)
1
区间双线
v=160 km/h
4 200
160 km/h<v≤200 km/h
4 400
200 km/h<v≤250 km/h
4 600
250 km/h<v≤300 km/h
4 800
300 km/h<v≤350 km/h
5 000
2
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
5 300
3
站内正线
v≤250 km/h
4 600
250 km/h<v≤300 km/h
4 800
300 km/h<v≤350 km/h
5 000
4
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
5 000
5
到发线与相邻到发线
5 000
6
安全线与其他线路
5 000
注:线间有建(构)筑物或有影响限界的设施,最小线间距按建筑限界计算确定。
进出枢纽或大型车站两端的加减速地段的线间距根据列车运行速度确定;区间正线与
站内正线线间距不同时,宜利用邻近曲线完成过渡。
2.曲线部分
曲线地段线路中心线间水平距离可不加宽。
第 16 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按规定设立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各种建(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
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
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影响范围内进行影响铁路线路安全稳定的作业时,应当
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
第 17 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
道路桥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
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
架。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优先选择
5
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 18 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专业化、信息化,
落实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
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提高设备质量。
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制度,优先采用综合维修模式,并应坚持“严检慎修”的原则,
实现设备状态修与预防性计划修相结合的维修方式。
第 19 条 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
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
交付运用。
第 20 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
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
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检修、保养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
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保持其良好状态。
第 21 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管理的部门经常检查、周期维修外,
铁路局还应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固定行车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
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
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并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要按程序上报。
第 22 条 铁路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其中:
1.对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
桥梁、隧道检定,每十年不少于一次。
2.登乘机车、动车组列车或其他旅客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对线路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设备、应答器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
的运用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场强覆盖每季度检查一次。登乘动车组列车检查车载信号显
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少于一次。
4.对接触网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对
其他供电设备定期检查。
5.对为客运服务的建(构)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6
对客运服务设备每年春运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铁路局根据需要可加密检查或随时检查。
铁路总公司专业技术机构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使用专用设备定期
对主要线路进行轨道、通信信号、接触网检查和钢轨探伤。
救援设备
第 23 条 在铁路总公司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
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
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
易起复设备和工具。
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建设应急平台,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设施和
通信等设备,确保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止轮器)。
动车组应配备止轮器(铁鞋)、紧急用渡板、应急梯、过渡车钩和专用风管。
灾害防护
第 24 条 铁路应根据沿线的风速、降雨量、降雪量、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地质条件
以及线路环境、设计速度等情况,建立相应的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对风雨雪、
地震灾害和异物侵限等实时监测报警或预警。
对于常年大风区段,根据需要设置防风设施。
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现场监测设备、基站、区间中继站、无人值守变配电所
和紧急疏散通道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第 25 条 铁路局应根据历年降雨、洪水规律和当年的气候趋势预测,发布防洪命令,
制定防洪预案,汛期前进行防洪检查处理,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抢险材
料及机具,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演练,发动沿线群众建立路地联防机制。加强雨中和雨后
的设备检查,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强化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防洪重点处所
监护制度。对于防洪重点处所,有条件的应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
的桥梁,要设置必要的监测装置,建立观测制度,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采
取预防和整治措施。汛前,须将防洪重点处所抄送相邻相关铁路局。
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
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
7
加强对电子电气设备的雷电防护及电磁兼容防护工作,逐步建立雷电预警系统,减少
或防止雷电等自然灾害对设备的影响。
应采用综合接地系统。贯通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 1 Ω。
第 26 条 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培训,并按规定做好防寒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工作;
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根据需要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
3.做好易冻设备、物资的防冻解冻工作;
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
除冰雪队伍。
第 27 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生产车间、
作业人员间休室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
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
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
第 28 条 有火灾危险的机车车辆内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茶炉,餐车低压锅炉、
炉灶须有防火措施。餐车低压锅炉还须有防爆措施。
机车车辆停车及检修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计算机机房、牵引变电所
控制室及为客运服务的建(构)筑物等主要处所,均须备有完好的消防专用器具。
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第 29 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监测、
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计量校准。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
1.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设备;
2.机车车辆的地面监测设备;
3.轨道、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等固定设备的移动检测设备;
4.线路、桥梁、隧道、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等固定设备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
5.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
6.列车安全防护预警系统及施工防护设备。
第 30 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实现信息共享,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检
修、救援及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
8
9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
一般要求
第 31 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路基等设备质量,应设工务段等工务维修机构。
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
围内有动车段、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
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
第 32 条 工务维修机构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
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根据养护维修需要还应有大型养路机
械、工务专用机械设备、移动检测设备,以及检修、焊轨基地等。
铁路线路
第 33 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及安全线等。
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站线是指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货物线及站内指定用途的其他线路。
段管线是指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专用并由其管理的线路。
岔线是指在区间或站内接轨,通向路内外单位的专用线路。
安全线是为防止列车或机车车辆从一进路进入另一列车或机车车辆占用的进路而发
生冲突的一种安全隔开设备。
第 34 条 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规定见第 2 表;最大曲线半径为 12 000 m。
第 2 表 铁路区间线路最小曲线半径
 
限速地段曲线半径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区间正线的最大坡度不宜大于 20‰,困难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不应大于 30‰。
动车组走行线的最大坡度不宜大于 30‰,困难条件下不应大于 35‰。当动车组走行线的
最大坡度大于 30‰时,宜铺设无砟轨道。
第 35 条 中间站、越行站应设在直线上。始发站宜设在直线上,困难条件下设在曲
线上时,曲线半径不应小于相应路段设计速度的最小曲线半径。
到发线有效长度范围内应设在平道上,当设在坡道上时不大于 1‰,越行站可设在不
大于 6‰的坡道上。车站咽喉区的正线坡度宜与到发线有效长度范围内坡度一致;困难条
件下,始发终到站不宜大于 2.5‰,中间站不宜大于 6‰。到发线有效长度范围内应采用
一个坡段。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 36 条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保持原有标准状态。区间线路变动时,须经铁路局批
准,但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坡度不得大于该区间规定的最大限
制坡度。线路平面及纵断面有变动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凡变更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立即检查,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移
交负责维修和使用的单位。
在任何情况下,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路 基
第 37 条 路基面的宽度,应考虑设计速度、轨道类型、线间距、电缆槽、接触网支
柱、路肩宽度等计算确定。
有砟轨道路肩宽度:线路设计速度为 200 km/h 区段的路肩宽度不应小于 1.0 m;
11
250 km/h 及以上区段双线不应小于 1.4 m,单线不应小于 1.5 m。无砟轨道路肩宽度:根据
无砟轨道形式、电缆槽和接触网基础类型等确定。
曲线地段路基外侧加宽办法按铁路有关规定、规范执行。
路基应避免高堤深堑。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
绿色通道建设及防沙工程的要求。
第 38 条 路基应采用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基床及过渡段应强化处理,并设置良好的
防排水设备、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和支挡结构,工后沉降应满足相应
的限值要求。对不良地质条件、特殊土及特殊环境等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处理
措施,困难时应以桥梁等结构物代替。
在路基范围内埋设电缆和接触网支柱基础时,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和坚固及排水等设
施的正常使用。
路基宜优先采用有利于环保的植物(以灌木为主)保护,植物选择应根据当地条件、
种植目的及经济适用性等确定,以优良的乡土植物为主。
第 39 条 无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应当满足线路平顺性、结构稳定性和扣件调整能力
的要求。有砟轨道路基工后沉降应满足线路平顺性和养护维修工作量的要求。具体限值执
行相关规定。
桥隧建(构)筑物
第 40 条 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均应修建为永久性结构,具有良好的耐久性,符
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桥上和隧道内有砟轨道应满足大型养路机械清筛
作业的要求,其限界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的需要。
桥涵的承载能力、动力性能和墩台基础工后沉降,应符合有关的技术要求。桥涵建(构)
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平顺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并设置
检查设施。桥上通过重型铁路救援起重机前,应进行承载性能检算。
隧道断面面积应满足旅客舒适性要求,衬砌、洞门结构、洞口仰坡、轨下基础应安全
稳定,并具备良好的防排水系统。
第 41 条 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应满足国家防洪设防标准,能保证设计的最大洪
水正常通过,并保证流冰、泥石流、漂浮物和通航等必要高度。
桥梁墩台基础应有足够的埋置深度,满足抗冲刷要求。
桥梁、涵洞应考虑排洪和灌溉等综合利用。
12
第 42 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作业通道、专用洞室、电缆沟(槽)、电气化预埋
件及必要的检查和消防设备等,应预留轨旁设备安装条件。铁路桥梁作业通道和隧道内安
全空间、救援通道、应急照明和通信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设置等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规定。
隧道内空气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瓦斯隧道还应设置必要的瓦斯监测
设备。
直线桥梁自线路中心至作业通道栏杆内侧的净距:200 km/h 以上铁路无砟轨道桥面应
不小于 3.45 m,有砟轨道桥面应不小于 3.75 m;200 km/h 及以下铁路应不小于 3.25 m。作
业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0.8 m。
桥长超过 3 km 时,应每隔约 3 km(单侧约 6 km)在线路两侧交错设置 1 处可上下桥
的救援疏散通道,并设置防护门。长度 3~20 km 的隧道,应按相应规定设置紧急出口或
避难所;长度超过 20 km 的隧道或隧道群,应设置紧急救援站。
轨 道
第 43 条 新建 300 km/h 及以上铁路、长度超过 1 km 的隧道及隧道群地段,可采用
无砟轨道。
正线及到发线轨道应采用一次铺设跨区间无缝线路,正线钢轨应采用 100 m 长定尺的
60 kg/m 钢轨。绝缘接头应采用胶接绝缘接头。高速铁路有砟轨道正线应采用特级碎石道
砟。
第 44 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 16 mm 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
线轨距标准为 1 435 mm。
第 45 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有关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
第 46 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车站正线及到发进路
上的道岔宜采用可动心轨道岔,道岔轨型应与正线和到发线的轨型相同。
钢轨伸缩调节器应铺设在直线上,避免与竖曲线重叠。
第 47 条 道岔辙叉号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线道岔的直向通过速度不应小于路段设计行车速度。
2.正线与到发线连接应采用 18 号道岔。两正线间的渡线应按功能需要选用 18 号及
以上道岔。
3.始发或终到车站以及改、扩建车站,在特别困难条件下,可采用 12 号道岔。
4.正线与联络线连接的道岔辙叉号数应按联络线设计行车速度选用,并宜选用大号
13
码道岔。
第 48 条 道岔应保持良好状态,道岔各零部件应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
充。道岔出现伤损或病害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 49 条 联锁道岔应配备紧固、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铁路局
应制定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
紧固装置采用紧固器,加锁装置采用勾锁器。
线路交叉及接轨
第 50 条 线路应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对铁路技术作业
的专用通道和处所,须设置“非铁路作业人员禁止进入”的警示标志。站内不得设置平过
道。
第 51 条 安全线设置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络线、动车组走行线与正线接轨时应设置安全线,与到发线接轨时可不设安全
线。
2.维修工区(车间)等线路与到发线或其他站线接轨时,应在接轨处设置安全线。
3.有折返列车作业的中间站,有动车组长时间停留的到发线两端应设置安全线。
4.接车线末端、接轨处能利用其他站线及道岔作为隔开设备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
另设安全线。
安全线的设计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 52 条 各种建(构)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
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经铁路局同意,并派员对
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下,方可施工。
防护栅栏
第 53 条 防护栅栏设置应符合铁路线路防护栅栏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 54 条 防护栅栏的设备管理由工务部门负责,治安管理由铁路公安部门负责。
第 55 条 对各类通道须设门加锁,由使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
铁路工务、电务、车务、供电等部门因作业需要设置作业门时,按照“谁使用,谁申
请,谁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铁路局栅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站区内还需
经车务部门批准,经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和属地铁路公安部门办理书面手续后方可设置。
铁路工作人员专用通道、作业门应有警示标识。
14
声 屏 障
第 56 条 根据铁路噪声排放治理需要,可在铁路两侧设置声屏障。声屏障应满足国
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声屏障设置应符合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安装强度须保证运输安全,并满足铁路设施
检修和维护的要求,不得影响其他行车设备的安全运行。
声屏障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 57 条 路基声屏障连续长度超过 500 m 时,应根据疏散和检修要求统一设置安全
通道,安全通道外边坡处应有安全通行条件;桥梁声屏障安全通道应结合救援疏散通道设
置。
15
第三章 信号、通信
一般要求
第 58 条 为保证信号、通信设备的质量,应设电务段、通信段等电务维修机构。
电务段、通信段管辖范围应根据信号、通信设备等条件确定。
第 59 条 电务维修机构应具备设备检修、测试场所,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装机
具以及交通工具、应急通信设备等。
在动车组、机车和轨道车的检修地点应设列控车载设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
置(LKJ)、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及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等的检修与测试场所。
铁路电务设备维护工作应按设备技术状态进行维修,并按周期进行中修和大修。电务
车载设备结合动车组、机车和轨道车各级检修修程,同步进行检修。
第 60 条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设置计数器,使用人
员应负责其完整。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或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时,使用人员均
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写明启封或计数原因。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
时通知信号部门加封。
使用计算机技术控制的信号设备实现加锁加封功能时,应使用密码方式操作。
第 61 条 集中联锁车站和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对信号设备运用
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故障及超限告警。
第 62 条 信号、通信设备及机房,应采取综合防雷措施,设置机房专用空调。信号
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浪涌保护器等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
兼容有关规定。
第 63 条 列控车载设备、机车信号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轨道车运行控
制设备(GYK)和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均应取自车上直流控制电源系统,直流输
出电压为 110 V 时,电压波动允许范围为-20%~+5%。
信 号
第 64 条 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复示、调车信号机等。
第 65 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
16
1.高柱进站、高柱通过信号机,不得小于 1 000 m;
2.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小于 800 m;
3.调车、矮型进站、矮型出站、矮型进路、矮型通过、复示信号机,引导信号及各
种表示器,不得小于 200 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
得小于 200 m。
第 66 条 铁路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
区间不设通过信号机的线路,车站信号机宜采用矮型信号机。
区间设通过信号机的线路,信号机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下列处所可采用矮型信号机:
1.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
2.道岔区内的调车信号机;
3.桥梁、隧道内的通过信号机。
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 67 条 信号机、区间信号标志牌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反方向运行进站信
号机可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右侧;其他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
批准。
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
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
第 68 条 车站必须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
向为警冲标)不小于 50 m 的地点,根据需要可适当延长。
进站信号机及防护分歧道岔的通过信号机外方,无同方向的通过信号机时,应设置预
告标。
第 69 条 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
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
第 70 条 通过信号机或区间信号标志牌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不应
设在牵引供电分相的处所。
高速铁路闭塞分区的划分,应满足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按照目标距离模式控车和未装
备列控车载设备的列车按四显示自动闭塞行车的要求。
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第二架通过信号机的机柱上,应分别涂三条、一条黑斜线。
第 71 条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间的距离小
17
于列车规定速度的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级或重复显示措施。
第 72 条 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
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
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
第 73 条 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应设调车色灯信号机。
正线、到发线不宜设置调车信号机,岔线、段管线、动车段(所)根据需要设置调车
信号机。
第 74 条 设有两个及以上车场的车站,转场进路应设进路色灯信号机。
第 75 条 进站、接车进路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均应设引导信号。出站、发车进路
信号机可设引导信号。
第 76 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
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应设复示信号机。
设在车站岔线入口处的调车色灯信号机,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根据需要可设调
车复示信号机。
联 锁
第 77 条 车站、线路所、动车段(所)应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计算机联锁设备具备与
列控中心(TCC)、信号集中监测系统、调度集中系统(CTC)或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的
接口功能,在 CTCS-3 级区段还应具有与无线闭塞中心(RBC)等设备的接口功能。
第 78 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
岔,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应满足下列条件:
1.当进路上的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
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2.装有转辙机(转换锁闭器)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分动外锁闭道岔为锁闭杆
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心轨与翼轨间有 4 mm 及以上水平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
机。
第 79 条 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当进路建立后,该进路上的道岔不能转换;当道岔
区段有车占用时,该区段的道岔不能转换;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
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
动关闭,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或操纵、表示分列式的表示盘及监视器)上应能监督线路
18
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及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
第 80 条 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 81 条 站内最小轨道区段长度应满足动车组按该区段线路允许速度运行时列控车
载设备可靠工作的条件。
第 82 条 根据需要在车站列车进路上的道岔及其联动道岔可设置道岔融雪装置。
道岔融雪装置不得影响道岔和轨道电路的正常工作。
道岔融雪装置应具备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
闭 塞
第 83 条 双线区段自动闭塞设备应具备正方向自动闭塞、反方向自动站间闭塞的功
能。
第 84 条 区间及无配线车站占用时不应改变区间方向。无配线车站两端同一条线路
的区间方向应保持一致。
调度集中系统
第 85 条 铁路运输指挥应采用调度集中系统(CTC)。
第 86 条 CTC 由铁路局、车站两级构成。调度集中区段,车站应设集中联锁,区间
应设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
CTC 应能实时自动采集列车运行及现场信号设备状态信息,并传送到铁路总公司调度
指挥中心和铁路局调度所,完成列车运行实时追踪、无线车次号校核、自动报点、正晚点
统计分析、交接车自动统计、列车实际运行图自动绘制、阶段计划人工和自动调整、调度
命令及列车计划下达、站间透明、行车日志自动生成等功能,还应实现列车编组信息管理、
调车作业管理、综合维修管理、列车/调车进路人工和计划自动选排、分散自律控制和临
时限速设置等功能。
CTC 具备与 RBC、GSM-R、临时限速服务器(TSRS)、相邻调度区段的 CTC/TDCS、
计算机联锁、列控中心、信号集中监测系统、运输调度管理系统(TDMS)的接口能力。
CTC 应具备分散自律控制和非常站控两种模式。分散自律控制模式是通过调度集中设
备,实现进路自动和人工办理的模式;非常站控模式是遇行车设备故障、施工、维修需要
时,脱离调度集中系统控制转为车站联锁控制台人工办理的模式。
第 87 条 CTC 配置独立的处理平台,设备采用冗余配置,通信协议与 TDCS 一致。
CTC 采用独立的业务专网,各级采用双局域网并通过专用数字通道组成双环形广域网。
19
第 88 条 CTC 与 GSM-R 数字移动通信系统结合,实现调度命令、接车进路预告信
息、调车作业通知单等向司机的传送,并能通过无线通信系统获取车次号校核、调车请求
及签收回执等信息。
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第 89 条 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 160 km/h 的机车,机车信号设备与列车运行监控装置
(LKJ)结合使用,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使用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
机车应装设连续式机车信号。机车信号的显示,应与线路上列车接近的地面信号机的
显示含义相符。机车停车位置,应以地面信号机或有关停车标志为依据。
第 90 条 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具有监控、记录、显示及报警等功能。
LKJ 软件、基础数据和控制模式设定的管理,按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各机车、
动车组运用区段车载数据文件的编制和控制模式的设定和调整,应由铁路局专业机构实
施,由铁路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装备在动车组上的 LKJ 设备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 2 km/h 报警、5 km/h 常用制动、
10 km/h 紧急制动设置模式曲线。
LKJ 产生的列车运行记录数据是行车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更
改。电务维修机构应妥善保存 LKJ 列车运行记录数据。
第 91 条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具有轨道电路信息接收、运行监控、警醒、
数据记录、语音记录及人机交互等功能。
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具有正常监控模式、目视行车模式、调车模式、区间作
业模式和非正常行车模式等控制模式。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
第 92 条 CTCS-3 级列控系统基于 GSM-R 无线通信实现车地信息双向传输,无线闭
塞中心生成行车许可,轨道电路实现列车占用检查,应答器实现列车定位,并具备 CTCS-2
级功能。
CTCS-2 级列控系统基于轨道电路和点式应答器传输行车许可信息,采用目标距离连
续速度控制模式监控列车运行。
运行速度 250 km/h 及以下时,完全监控模式下 CTCS-2/CTCS-3 级列控车载设备应
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 2 km/h 报警、5 km/h 常用制动、10 km/h 紧急制动设置模式曲线。运
行速度 250 km/h 以上时,完全监控模式下CTCS-3 级列控车载设备(含CTCS-2 级后备功能)
20
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 2 km/h 报警、5 km/h 常用制动、15 km/h 紧急制动设置模式曲线。
第 93 条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装备等级根据线路允许速度选用。250 km/h 以下铁路采
用 CTCS-2 级列控系统,250 km/h 铁路宜采用 CTCS-3 级列控系统,300 km/h 及以上铁路
采用 CTCS-3 级列控系统。
第 94 条 CTCS-3 级列控系统由列控车载设备和地面设备组成。
列控车载设备主要由车载安全计算机、轨道电路信息读取器、应答器信息接收单元、
列车接口单元、记录单元、人机界面、GSM-R 无线通信单元等部件组成。
列控地面设备由列控中心、临时限速服务器、ZPW-2000 系列轨道电路、应答器、无
线闭塞中心(RBC)、GSM-R 接口设备等组成。
第 95 条 CTCS-2/CTCS-3 级区段临时限速服务器集中管理列控限速调度命令,具
备列控限速调度命令的存储、校验、撤销、拆分、设置、取消的管理功能,具备列控限速
设置时机的辅助提示功能。
第 96 条 CTCS-3 级区段应答器提供线路数据、临时限速、过分相、定位、级间转换、
公里标、车站名、无线闭塞中心切换等信息。应答器组设置、报文定义及组间距离等应满
足列控车载设备控车要求。
第97 条 CTCS-3 级列控车载设备按CTCS-3 级控车时的模式有完全监控、引导、目视行
车、调车、休眠、隔离和待机等模式;CTCS-3 级列控车载设备按CTCS-2 级控车时的模式有
完全监控、部分监控、引导、目视行车、调车、休眠、隔离、待机和机车信号等模式。
第 98 条 CTCS-3 级列控车载设备的七种模式:
1.完全监控模式是列车的正常运行模式。列控车载设备根据控车数据自动生成目标
距离模式曲线,司机依据人机界面显示的列车运行速度、允许速度、目标速度和目标距离
等信息控制列车运行。
2.引导模式是在进站或出站建立引导进路后,列控车载设备按照最高限速 40 km/h
控车的模式。
3.目视行车模式是司机控车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为 40 km/h。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
车信号或位置不确定时,在停车状态下司机按规定操作转入目视行车模式。
4.调车模式是动车组进行调车作业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为 40 km/h。司机按压专
用按钮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调车模式。只有在列车停车时,司机才可以选择进入或退出调
车模式。CTCS-3 级控车时,只能在车站内转入调车模式。
5.休眠模式是非本务端车载设备不监控列车运行,但仍执行列车定位、记录等级转
21
换等功能的模式。
6.隔离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控制功能停用的模式。列车停车后,根据规定,司机操
作隔离装置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
7.待机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上电后的默认模式。列控车载设备自检和外部设备测试
后,自动处于待机模式。在待机模式下,列控车载设备正常接收轨道电路及应答器信息。
第99条 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按CTCS-3级控车时七种模式之间的转换见第3表。
第 3 表 CTCS-3 级列控车载设备按 CTCS-3 级控车时七种模式之间的转换
 
第 100 条 CTCS-3 级列控车载设备按 CTCS-2 级控车时的部分监控模式,是列控车
载设备接收到轨道电路允许行车信息,而缺少应答器提供的线路数据或限速数据时使用的
模式。在部分监控模式下,限速值为 45 km/h。
第 101 条 机车信号模式是装备 CTCS-3 级列控车载设备的动车组在 CTCS-0/1 级区
段运行时使用的模式。经司机操作后,列控车载设备转为最高限速 80 km/h 控车模式。在
机车信号模式下,按地面信号显示运行。
第102 条 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按CTCS-2级控车时九种模式之间的转换见第4表。
第 4 表 CTCS-3 级列控车载设备按 CTCS-2 级控车时九种模式之间的转换
 
第 103 条 CTCS-3 级列控车载设备,在完全监控模式下根据列控地面设备提供的信
息,结合动车组运行速度,向动车组提供自动过电分相信息。
第 104 条 CTCS-2 级列控系统由列控车载设备和地面设备组成。
列控车载设备主要由车载安全计算机、轨道电路信息读取器、应答器信息接收单元、
列车接口单元、记录单元、人机界面等部件组成。
列控地面设备由列控中心、临时限速服务器、ZPW-2000 系列轨道电路、应答器等设
备组成。
第 105 条 CTCS-2 级区段应答器提供线路数据、临时限速、级间转换等信息。应答
器组设置、报文定义及组间距离等应满足列控车载设备控车要求。
第 106 条 装备 CTCS-2 级列控车载设备的动车组应装设 LKJ 设备。
第 107 条 CTCS-2 级列控车载设备的控车模式有完全监控、部分监控、引导、目视
行车、调车、隔离和待机等模式。
1.完全监控模式是列车的正常运行模式。列控车载设备根据控车数据自动生成目标
距离模式曲线,司机依据人机界面显示的列车运行速度、允许速度、目标速度和目标距离
等信息控制列车运行。
2.部分监控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接收到轨道电路允许行车信息,而缺少应答器提供
的线路数据或限速数据时使用的模式。在部分监控模式下,限速值为 45 km/h。
3.引导模式是在进站或出站建立引导进路后,列控车载设备按照最高限速 40 km/h
控车的模式。
4.目视行车模式是司机控车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为 40 km/h。列控车载设备显示
停车信号停车后,司机按规定操作转入目视行车模式。
5.调车模式是动车组进行调车作业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为 40 km/h。司机按压专
用按钮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调车模式。只有在列车停车时,司机才可以选择进入或退出调
车模式。
6.隔离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控制功能停用的模式。列车停车后,根据规定,司机操
作隔离装置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
7.待机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上电后的默认模式。列控车载设备自检后,自动处于待
机模式。在待机模式下,列控车载设备正常接收轨道电路及应答器信息。
23
第 108 条 CTCS-2 级列控车载设备七种模式之间的转换见第 5 表。
第 5 表 CTCS-2 级列控车载设备七种模式之间的转换
 
第 109 条 信号安全数据网应采用专用光纤、不同物理径路冗余配置,确保列控中心
(TCC)、计算机联锁(CBI)、临时限速服务器(TSRS)和无线闭塞中心(RBC)等信号
系统安全信息可靠传输。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第 110 条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包括站机、采集设备、服务器、各级终端及数据传输设
备,应全程联网,实现远程诊断和故障报警功能。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监测范围应包括计算机联锁设备、列控地面设备(无源应答器除
外)、调度集中设备、电源屏等信号系统设备,同时还应具备与防灾、环境监测等系统的
接口。
通 信
第 111 条 铁路通信网是覆盖铁路的统一、完整的专用通信网,为运输生产和经营管
理提供话音、数据和图像通信业务。
铁路通信应符合国家、铁道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全程全网安全、可
靠、迅捷、畅通。
第 112 条 铁路通信应根据下列主要通信业务,配置相应通信设备:
1.普通电话(固定、移动);
2.专用电话(固定、移动),包括调度电话、车站(场)电话、站间行车电话等;
3.数据承载;
24
4.数据终端(铁路电报、列车调度命令信息无线传送、车次号校核信息无线传送、
列车尾部风压信息传送、列车安全防护预警信息传送等);
5.图像通信(会议电视、综合视频监控等);
6.应急通信;
7.时钟、时间同步基准信号。
承 载 网
第 113 条 传输网应提供多种速率、类型的通信通道。传输网应对重要业务通道进行
保护,重要业务节点的系统和设备应采用冗余配置。
第 114 条 数据通信网应为铁路运输组织、客货营销、经营管理等信息系统和综合视
频监控、会议电视、应急通信、GPRS、旅客服务等业务提供承载平台。
数据通信网中的重要节点设备应冗余配置,其设备间的连接应采用不同的物理路由。
业 务 网
第 115 条 铁路各调度区段应设置调度通信系统,提供调度电话、车站(场)电话、
站间行车电话等专用电话业务,满足铁路运输组织和生产指挥的需要。调度通信网络应保
持相对独立和专用。
第 116 条 列车调度电话准许列车调度员、动车(机车)调度员、供电调度员、车站
值班员、助理值班员、动车组(机车)司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司机、动车段(所)值班
员加入通话,根据需要允许动车组随车机械师(简称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客运调
度员、列车长、牵引配电所值班员、客运值班员、救援列车主任和施工负责人及巡守人员
加入通话。
站间行车电话禁止其他电话接入。
第 117 条 调度所、车站和机车、动车组装备的列车调度通信设备应连接语音记录装
置,对列车调度、站间行车的通话进行录音。
第 118 条 动车组(机车)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应装备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
应能实现列车调度语音通信、列车调度命令信息无线传送、车次号校核信息无线传送、列
车防护报警等功能。
第 119 条 司机、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列车长、乘警均应配备 GSM-R 手持
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车站客运值班员应配备与司机通信联络用的
无线对讲设备。
25
第 120 条 移动语音通信、电路域及分组域数据传送等业务采用 GSM-R 数字移动通
信系统实现。GSM-R 系统的场强覆盖、服务质量应符合铁路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并满足车载无线通信设备检修、维护的需要。
第 121 条 在铁路运输生产中,凡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的单位,都必须遵守国家和铁
路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铁路专用无线电频率,应采取必要的监测和保护措施。
第 122 条 铁路自动电话网的本地网设置应与铁路局设置相适应。
第 123 条 综合视频监控系统应按照视频核心节点、区域节点和接入节点设置,根据
需要,为调度、设备维修、公安等业务部门配置视频显示终端,支持公安系统、客服系统
对视频图像的实时调用。
视频图像采集设备根据监控需要设置。
第 124 条 铁路应急通信由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应急通信中心设备和现场设备组成。
应急通信应充分利用既有各种通信资源和手段,在处理突发事件时,提供事件现场与指挥
中心的话音、数据、图像通信。
支 撑 网
第 125 条 在铁路总公司调度指挥中心、铁路局调度所、车站等节点根据需要设置时
钟同步及时间同步系统设备,为铁路各专业系统及地面电子时间显示设备提供统一的时
钟、时间同步基准信号源。
第 126 条 在通信、信号机房,设置电源及机房环境监控系统,对温度、湿度、门禁、
电源系统等状况进行统一监控。
第 127 条 铁路通信网应设置网元管理和综合网管系统。根据需要设置光缆监测、漏
缆监测、铁塔安全监测、无线电频率干扰监测、GSM-R 网络接口监测等系统。
信号、通信线路及其他
第 128 条 干线光、电缆应敷设在铁路两侧的预制电缆槽或预埋管道内,地区及站场
光、电缆宜敷设在预制电缆槽或预埋管道内。调度所、通信枢纽、车站、区间信号中继站、
通信基站、牵引变电所等重要业务站点应采用不同物理路由的光缆引入。
第 129 条 通信线路或设备损坏时,应按下列顺序抢通和恢复:
1.列车调度电话;
2.站间行车电话;
26
3.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和调度集中系统的通道;
4.牵引供电远动通道;
5.信号安全数据网通道;
6.旅客服务系统通道;
7.客票系统通道;
8.其他。
第 130 条 各类通信机房、通信设备、铁塔、通信光电缆线路等设施均应接地,并充
分利用综合接地系统。
第 131 条 邻近线路的通信杆、塔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杆、塔倾倒侵入铁路
限界。
27
第四章 铁路信息系统
第 132 条 铁路信息系统是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系统建设应坚
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资源集中、互联互
通、信息共享、应用集成、业务协同、安全可靠。
新建和改建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期建设配套的信息系统,并同步交付使用。
铁路总公司及铁路局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信息
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站、段根据需要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维护
工作。
第 133 条 信息系统建设应符合铁路信息化规划,实行立项申请、方案评审、可研设
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流程。承担铁路信息系统设计、研发和施工的单位应符合
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
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测试、评审。投入使用后的系统变更及应用软件修
改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测试、验证,并建立档案,实行版本管理。
第 134 条 信息系统设备按其用途和性质分为两类。
一类设备:用于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并且要求不间断运行的系统设备,主要为服
务器端设备、网络设备和要求不间断运行的客户端设备等。
一类设备应具有高可用性和高可靠性,采用冗余和备份配置,采用监控诊断、数据备
份与恢复、安全防护等技术措施和设备,应提供 7×24 h 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保证系统
安全可靠运行。
二类设备:一类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
二类设备应配备一定比例的备用设备,采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设备,应提供
不低于 5×8 h 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信息系统设备功能、性能和容量应满足当前需要并考虑适量预留。
第 135 条 铁路信息网络由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站段三级局域网及其互联的广域网
构成。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局域网分为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和外部服务网,站段局域
网分为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直接关系铁路运输生产的信息系统应部署在安全生产网,
为铁路内部提供一般性服务的信息系统应部署在内部服务网,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应用
系统应部署在外部服务网。
28
安全生产网与内部服务网间实行逻辑隔离。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与外部服务网间
实行安全隔离。禁止安全生产网和内部服务网直接与互联网连接,禁止外部服务网用户和
设备直接访问安全生产网、内部服务网资源。
除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不单独组建铁路业务专网。
第 136 条 应保证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建立数据保存、
备份、查询和销毁制度。
应确定合理的数据保存周期。重要数据的备份应异地存放。有保密要求的数据必须采
取保密措施。应保护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和产生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第 137 条 应加强铁路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采用相应的安全技术
措施和管理措施,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护。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实施信息安全
风险管理,加强集中管控和实时监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测评,严格对第三方服务
的管理与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运营需要,设置灾难恢复系统。制定相应的应急预
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 138 条 信息系统机房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按等级设计、建设和管理。机房
温度、湿度、防尘、防火、防雷、防电磁干扰、防静电应达到有关标准。应采用机房专用
空调。采取机房环境及电源监控手段,对机房的温度、湿度、空调、不间断电源(UPS)等
状况进行统一监控,设置机房门禁系统。重要机房不间断电源(UPS)、空调设备应冗余配
置,采用一级负荷供电,满足运用及检修需要。信息配线及设备间应按机房标准建设。
第 139 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包括运行调度、系统监控、网络维护、设备维护、
软件维护、数据维护、技术支持和资产管理等,实行预防性维护、适应性维护,配备必要
的检测设备及工器具,建立完整的技术文档和台账。
应建立运行维护体系,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实施专业化运维管理。软件纳入资产
管理。
重要信息系统停机检修和系统切换应制定严密的实施方案,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
案,并履行报批手续。投入运行的信息系统设备不得兼做开发、测试环境。
29
第五章 车站及枢纽
站场设备
第 140 条 车站根据业务性质、运量大小及技术作业的需要,设置下列主要设备:
1.到发线;
2.折返线;
3.救援列车停留线、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停留线等;
4.与动车组运用所(简称动车所)、动车段相连接的车站,应设动车组走行线(当设
有专用的机车走行线并具有相同进路时,可以合设);
5.动车组长期停放的车站应设动车组存车线;
6.作业车辆停放线;
7.通信、信号、联锁、闭塞设备;
8.根据接发列车、调车作业的需要设置隔开设备等安全设施;
9.机车乘务组、动车组司机及随车机械师、客运乘务组进行中途换乘作业的车站,
应配备值班室、休息室和必要的配套设施。
第 141 条 旅客列车始发终到站、客运枢纽站和上水站,应在到发线间设置列车上水
设施和节水装置。
根据需要在始发终到站及客运枢纽站设置动车组、客车地面排污设施和移动卸污设
备。地面排污设施应防止泄漏和污染,排污能力满足动车组、客车停留时间的要求。
客运设备
第 142 条 客运站房,应根据客运量设有便于购买车票、办理行李包裹、候车、问询、
引导、广播、时钟、携带品寄存,以及为旅客服务的文化、卫生及生活上的必要设备。根
据规定还应设置实名制验证和制证设备、安全检查设备、客运信息查询设备、视频监控设
备、行李包裹到达查询设备、垃圾存放设备、消防设备等,根据需要设置电梯、自动扶梯、
无障碍通道和相应的助残设施、污物处理、自动售检票和取票设备等。
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应设旅客站台,并应有照明、引导、广播、时钟和视频监控设备。
车站应设置围墙或栅栏。
30
客运站站前应有广场,站台应有雨棚,跨越线路应采用天桥或地道。大型客运站根据
需要设置用于行包、行邮、垃圾清运作业的通道。
设立旅客服务系统,支持铁路局集中、中心代管小站和车站独立运行等模式,配置相
应旅服集成管理平台和车站应急处理平台,实现对车站广播、引导、时钟、查询、视频监
控等客运业务的集中管理和控制。
第 143 条 旅客站台应为高站台,应设置安全标线和停车位置标,两端应设置防护栅
栏,防护栅栏不得侵限,并悬挂禁行标志。
无列车通过或列车通过速度不大于 80 km/h 时,站台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为
1 750 mm,安全标线距站台边缘 1 000 mm。列车通过速度大于 80 km/h 时,站台边缘
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为 1 800 mm,安全标线距站台边缘 1 500 mm,必要时在距站台边
缘 1 200 mm 处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有 200 km/h 及以上列车通过的须设置屏蔽门、安全门
等防护设施;列车通过最高速度不得超过 250 km/h。
应加强站台限界的日常管理,与站台限界有关的侧线线路几何尺寸偏差管理值应按正
线管理。
31
第六章 机车车辆
机车设备
第 144 条 为保证机车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机务段、机车检
修段等机务维修机构。
机务段宜设置在客、货列车始发终到较多,车流大量集散的枢纽地区,有利于机车的
集中配置使用。段内停放机车和整备作业的线路应平直,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 1‰。
第 145 条 机务段、机车检修段根据承担机车运用、整备、检修的范围配备必要的机
车运用、整备、检查、检测、修理设备和设施。
机车整备根据需要应有股道管理自动化系统和整备库(棚)、检测棚、整备线检查坑
和作业平台等设施,设置机车补充砂、水、润滑油、燃料及转向、检查、检测、清洗、保
养、卸污、化验等机车整备设备;配备机车检修必要的设备、设施;电力机车整备线的接
触网应有分段绝缘器、隔离开关设备及联锁标志灯等。
机车检查、检测、修理根据需要应有机车检修库和配件修理、辅助加工、动力、起重、
运输、检测、试验、存储等厂房及设备,应设置行车安全设备检测、维修的设备和设施。
配属、支配使用内燃机车的机务段根据运用整备需要还应有 1~2 个月的机车燃料储
存油库。
第 146 条 机车车辆轮渡应有船舶、栈桥、墩架、船舶整备和检修等设备,并应经常
保持良好状态。轮渡船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检验和检修。
机 车
第 147 条 机车按牵引动力方式分为电力机车、内燃机车,传动方式主要有交流传动
和直流传动。
第 148 条 机车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最高运行速度、
制造厂名及日期。在机车主要部件上应有铭牌,在监督器上应有检验标记。电气化区段运
行的机车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内燃机车燃料箱上应标明燃料油装载量。
机车须配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LKJ、机车安全信息综合监测装置 TAX
箱、机车语音记录装置、列车运行状态信息系统车载设备、机车车号识别设备)、车载无
线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机车应逐步配备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机车限鸣示
32
警系统及空气防滑装置等。机车应向车辆的空气制动装置提供风源,具有双管供风装置的
机车应向车辆空气弹簧等其他用风装置提供风源;具有直供电设备的机车应向车辆提供电
源。
电力机车还应配备自动过分相装置,并根据需要装设弓网检测装置等。
根据需要机车还可配备车内通信、空调、卫生及供氧等设备。
第 149 条 机车应实行计划预防修,实施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和定期检测状态
修。检修周期应根据机车实际技术状态和走行公里或使用时间确定,机车检修周期及技术
标准按铁路总公司机车检修规程执行。
交流传动机车定期检修的修程分为六年检、二年检、年检、半年检、季检、月检。直
流传动机车定期检修的修程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和辅修。
机车实行年度鉴定。
第 150 条 机车乘务制度分为包乘制和轮乘制。机车乘务制度由铁路局确定。
第 151 条 牵引列车的机车在出段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主要部件和设备必须作用
良好,符合铁路总公司有关机车运用、维修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 815~890 mm。
2.轮对:
(1)轮对内侧距离为 1 353 mm,允许偏差为±3 mm;
(2)轮箍或轮毂不松弛;
(3)轮箍、轮毂、辐板(辐条)、轮辋无裂纹;
(4)轮缘的垂直磨耗高度不超过 18 mm,并无碾堆;
(5)车轮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 0.7 mm;
(6)车轮踏面上的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 40 mm,深度不超过 1 mm;
(7)轮缘厚度在距踏面基线向上 H 距离处测量应符合第 6 表的规定(轮缘原设计厚
度在 25 mm 及以下,由铁路局规定);
第 6 表 机车轮缘厚限度
序号
车轮踏面类型
测量点与踏面基线
之间距离 H(mm)
轮缘厚限度
(mm)
1
JM2、JM3
10
34~23
2
JM
12
33~23
(8)车轮踏面磨耗深度不超过 7 mm;采用轮缘高度为 25 mm 磨耗型踏面时,磨耗
33
深度不超过 10 mm。
第 152 条 机务段对入段机车按规定进行整备、检测、维修。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
控装置(LKJ)、车载无线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须由相关专业维修机构进行检测,
并及时互通信息。
各相关单位应对机车车载安全防护系统等行车安全设备记录的运行信息进行转储、分
析。
车辆设备
第 153 条 为了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车辆段等车辆
维修机构。
第 154 条 车辆段应设在编组站、国境站和枢纽,以及始发终到旅客列车较多的地区。
车辆段应有车辆修理库、油漆库、配件检修库、预修库、车辆停留线和轮对存放库,
并按车辆检修作业要求配备相应的起重、动力、配件检修、储油、压力容器、试验、化验、
探伤、照明及废油、污水和污物处理等设备和设施,以及检测、维修车辆运行安全监测系
统、轴温报警、客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辆信息化系统、车辆集中空调及管道清洗消毒
等设备和设施。段内的车辆检修、整备、停留的线路应平直,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超过
1‰。
第 155 条 客车技术整备场所须有车辆停留线、整备库、临修库、材料配件库,并有
相应的检修地沟、地面电源、污水和污物处理、车顶作业等满足检修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根据需要还须有带动力电源的空调检修库、轮对镟修、暖气预热等设备和设施。设置电动
脱轨器、微机控制列车制动机试验设备和客车尾部安全防护装置检测设施。
车辆技术检查作业场所须设有值班室、待检室、待班室、材料配件库及地面试风系统,
客列检作业场所还须设置列车预确报、现在车管理等信息系统设备终端。
第 156 条 车辆段、客车技术整备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固定或移动卸污设备。
车 辆
第 157 条 车辆按用途分为客车、货车及特种用途车(如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
车、检衡车等)。
第 158 条 车辆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车型、车号、制造厂名及日期、定期修理的
日期及处所、自重、载重、换长等;车辆应有车号自动识别标签;客车上应有所属局段的
简称;客车还应有车种、定员、最高运行速度标记;电气化区段运行的客车应有“电化区
34
段严禁攀登”的标识。
第 159 条 车辆实行定期检修,并逐步扩大实施状态修、换件修和主要零部件的专业
化集中修。客车实行以走行公里为主、时间周期为辅的计划预防修,最高运行速度超过
120 km/h 的客车修程分为 A4、A3、A2、A1。
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路总公司车辆检修规程执行。
第 160 条 车辆须装有自动制动机和人力制动机。车辆的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
横向控制杆及抗侧滚扭杆必须有保安装置。
客车应装有轴温报警装置,安装客车行车安全监测系统;最高运行速度 120 km/h 及
以上的客车应装有盘形制动装置和防滑器,空气制动系统用风应与空气弹簧和集便装置等
其他装置用风分离;最高运行速度 160 km/h 及以上的客车应采用密接式车钩和电空制动
机。
客车内应有紧急制动阀及压力表,并均应保持作用良好,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校对
并施封。
第 161 条 车辆轮对在装配前,应对车轴各部位进行探伤检查。检修时,按规定对轴
颈、防尘板座、轮座、制动盘座及轴身进行探伤检查。最高运行速度超过 120 km/h 客车
的轮对装车前,应进行动平衡试验。
第 162 条 客车轮对的内侧距离为 1 353 mm,v≤120km/h 客车其允许偏差为±3 mm,
120 km/h<v≤160 km/h 客车其允许偏差为±2 mm。
第 163 条 旅客列车应实行包乘制,检修应实行包修制和专修制。
动车组设备
第 164 条 为保证动车组良好的技术状态,应有进行检修和整备作业的动车段、动车
所等维修机构。
第 165 条 动车段、动车所应具备动车组运用检修、行车安全设备检修、客运整备能
力及相应的存车条件;承担动车组三、四、五级修程的动车段还应具备动车组相应修程的
检修能力。
动车段、动车所应设有动车组管理信息系统。
第 166 条 动车所应设置存车线、检查库、轨道桥、立体作业平台、临修库、洗车线、
备件存放库、轮对故障动态检测棚、空压机室等设施,配备对转向架、车下设备、车上以
及车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更换、检修和清洗等作业的相应设备,满足动车组一、二级
检修需求。
35
第 167 条 动车段可根据需要设置检修库线、材料运输线、试验线、牵出线、解编线
等线路,整车检修库、转向架检修库、车体检修库、油漆库、调试整备库、电机电器间、
制动空压机间、空调检修间、备件立体存储库等设施;并应配备整列架车机、移动式接触
网、大部件起重运输设备、电务车载设备,以及各类部件解体、清洁、测试、检修、组装、
调试等设备,满足动车组相应级别检修需求。
动 车 组
第 168 条 动车组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定员、自重、
载重、全长、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和日期、定期修理日期、修程和处所。动车组应有
“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
动车组应具有列车运行安全监控功能,对重要的运行部件和功能系统进行实时监测、
报警和记录,并能及时向动车段、动车所传输。
动车组须配备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列控车载设备、车载自动过电分相装置
等,满足相应速度等级运行需要。
第 169 条 动车组列车制动初速度为 200 km/h 时,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 2 000 m;制
动初速度为 250 km/h 时,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 3 200 m;制动初速度为 300 km/h 时,紧急
制动距离限值为 3 800 m;制动初速度为 350 km/h 时,紧急制动距离限值为 6 500 m。
第 170 条 动车组重联或长编组时,工作受电弓间距为 200~215 m。在特殊情况下,
工作受电弓间距不满足 200~215 m 时,须校核分相布置与工作受电弓间距匹配情况,并
通过上线运行试验确认。
第 171 条 动车组实行以走行公里周期为主、时间周期为辅的计划预防修,检修方式
以换件修为主,主要零部件采用专业化集中修。动车组修程分为一、二、三、四、五级,
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路总公司动车组检修规程执行。
第 172 条 动车组日常运用的上水、保洁、排污等整备作业一般应在动车所完成。不
在动车所停留的动车组,需进行上水、保洁、排污等整备作业时,其停留地点根据需要应
具备相应的条件。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第 173 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是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铁路轨道车、救援起重机及铁
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第 174 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须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有关标准。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
36
种设备按列车运行时,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应作用良好,运行状
态下应满足机车车辆限界的规定。
第 175 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审查、监造、验收、试验、运用、检修
及过轨技术检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37
第七章 供电、给水
牵引供电
第 176 条 为保持牵引供电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牵引供电系统安全运行,应设
供电段等供电维修机构。
供电维修机构管辖范围应根据线路及供电设备条件确定。
牵引供电设备包括变电设备(变电所、开闭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接触网和
远动系统。
第 177 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的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能力应与线路的
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列车密度和运行速度的要求。接触网标称电压
值为 25 kV,最高工作电压为 27.5 kV,短时(5 min)最高工作电压为 29 kV,最低工作电
压为 20 kV。
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
切功能。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运行期间平均功率因
数不低于 0.9。
第178条 供电调度系统应具备对牵引供电、电力设备状况进行远程实时监控的条件,
并纳入调度系统集中统一管理。
第 179 条 接触网的分段、分相设置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并充
分考虑电力牵引的列车、动车组正常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需要。分相的位置应避免设在进出
站和变坡点区段。双线电气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
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
枢纽及较大车站应设开闭所。
接触网不得引接非牵引负荷。
第 180 条 牵引供电设备检修、试验和抢修应配备牵引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变电
检测、试验设备,接触网检修、检测设备,接触网抢修车列,绝缘子冲洗设备等设备、设
施。
第 181 条 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型悬挂方式,其最小张力见第 7 表。接触线一般采用铜
合金材质。
38
第 7 表 接触网最小张力
列车运行速度(km/h)
综合张力(kN)
接触线张力(kN)
160<v≤200
30
15
200<v≤300
40~45
25
300<v≤350
48~55
28.5
第 182 条 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 6 500 mm;接触线悬挂点高度不宜小
于 5 300 mm,接触线最低点高度不小于 5 150 mm,站场和区间接触网的高度应一致。
在电气化铁路竣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线路的轨面标准
线,开通前供电、工务单位要共同复查确认,有砟轨道每年复测一次,复测结果与原轨面
标准线误差不得大于±30 mm。特殊情况需调整轨面标准线时,由供电、工务部门共同确
认,并经铁路局批准。
第 183 条 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小于 300 mm;至机车车辆或装
载货物的距离,不小于 350 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构)筑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
不小于 500 mm。当海拔超过 1 000 m 时,上述数值应按规定相应增加。大风、严寒地区
应预留风力、覆冰对绝缘距离影响的安全余量。
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 5 000 mm 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须接地。天桥及跨
线桥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栅网。
有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路基地段,接触网支柱内侧距线路中心距离不小于 3 100 mm。
第 184 条 架空电线路跨越接触网时,应符合第 8 表和第 9 表的规定。
第 8 表 跨越接触网的架空电线路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
跨越接触网的电力线路电压等级(kV)
电力线至接触网的垂直距离(mm)
35 以上至 110
≥3 000
220
≥4 000
330
≥5 000
500
≥6 000
第 9 表 跨越接触网的超高压架空电线路距轨面最小垂直距离
跨越接触网的电力线路电压等级(kV)
距轨面最小垂直距离(mm)
750
21 500
1 000
27 000(单回)
25 000(双回)
直流±800
21 500
35 kV 及以下的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不得跨越接触网,应由地
39
下穿过铁路。
接触网支柱不应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特殊情况需附挂时,应经铁
路总公司批准。
第 185 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
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 2 000 mm。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车辆装载的货物之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
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准进行。
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 V 形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
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第 186 条 牵引、电力变配电所控制室,应采取防雷措施,设置机房专用空调。控制、
保护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浪涌保护器等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
电磁兼容有关规定。
电力、给水
第 187 条 电力设备包括变电所、配电所、10 kV 电力电缆贯通线路(250 km/h 及以
上)、自闭贯通电线路(250km/h 以下)、箱式变电站等。
电力设备应具备:贯通线路由两端变、配电所供电的互供条件,变、配电所跨所供电
的条件,远程监控条件,电气试验设备,快速抢修能力。
电力变、配电所的控制保护测量设备,应纳入远动系统调度管理;箱式变电站应设置
远动终端,纳入远动系统。
第 188 条 铁路供电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二级负荷应有可靠的专用电源。
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 110 kV、35(63)kV、10 kV
或 380 V/220 V。
3.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1)35 kV 及以上高压供电线路,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 10%;
(2)10 kV 及以下三相供电线路,为额定值的±7%;
(3)220 V 单相供电线路,为额定值的+7%~-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值允许偏差为额定值的±10%。
第 189 条 电力线路的电杆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小于杆高加 3 100 mm。
第 190 条 给水设备及建(构)筑物,应包括水源、输水、扬水、净水、消毒、配水、
40
管网、水源卫生防护、水源安全保护、节水等设备。为保证供水质量,应按需要配备制水
在线连续监控、水质检验和管网检漏等设备。
给水设备的能力及水源,在任何季节应保证列车密度最大时的车辆供水和车站及其他
重要用水。客车上水设备应能满足在列车站停时间内、各列车同时上满水的需要。根据需
要可设自动给水设备。
大型及以上车站、有动车段(所)的车站及始发终到旅客列车的车站宜设旅客列车给
水站。
输水管路一般设置一条,管网布置一般为枝状。铁路枢纽、旅客列车给水站,扬水管
路一般设置两条,配水管环状布设。
给水管道应尽量避免穿越铁路线路,必须穿越时,应设防护涵洞。
第 191 条 旅客列车及生产生活用水,须进行净化消毒处理;固定动力锅炉用水应进
行炉外或炉内软水处理。给水站须进行定期水质检测。水质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41
第八章 房屋建筑
第 192 条 为保证房建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应设房建段等维修机构,根据检查和维
修需要配备相应的维修工机具、备品备件及运输工具。
第 193 条 铁路运输房建设备,包括为铁路运输服务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备,是
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须满足运输生产、调度指挥及客货营销的需要,应保持完
好和使用安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影响房建设备安全使用时,应及时组织
抢修,迅速恢复使用。
第 194 条 铁路局应定期组织对管内房建设备的技术状态和使用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技术状态实行分级管理和有计划、按周期进行修缮(包括检修、综合维修和大修)。
对无站台柱雨棚、大型钢结构房屋及幕墙等房建设备应进行预防性修缮,实时掌握其结构
变化,及时消除病害隐患。
对有倒塌危险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建(构)筑物,应尽快排险解危,须停止使用
和整栋拆除的,应由房建单位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对技术状态不良、条件差的房建设备,
要全面规划,逐年进行大修和改造。
第 195 条 需要改变房建设备使用环境和用途时,须征得房建部门的同意,报铁路局
相关部门批准。需要拆除或报废房建设备时,须经房建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
废手续。
42
第九章 铁路用地
第 196 条 铁路用地是铁路的重要资产和运输生产的重要基础,应以保障用地安全、
实现保值增值为目的,加强保护,合理利用。
铁路用地分为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 197 条 铁路土地利用规划应依据铁路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
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第 198 条 铁路用地应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集中保管。对涉
及铁路用地的相关资料,应进行收集、分类、组卷、归档、统计。开展铁路用地图绘制和
定期修测。建立铁路用地监察网络,开展巡查和看护,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清理整治。
第 199 条 涉及铁路用地改变权属、用途等开发利用行为及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实施穿
越、跨越等工程,应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 200 条 铁路用地应按地界线埋设地界桩,地界桩制作和埋设应符合有关标准。
铁路封闭设施应在地界线设置。需为通行、排水、耕作等提供便利条件的地段,可在
地界线内 0.5 m 处或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封闭设施设置在地界线上的,可不埋设地界桩。
第 201 条 铁路建设应及时收集整理建设用地资料,编制建设用地竣工文件,按规定
标准绘制竣工用地平面图。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组织建设用地验收。
43
第二编 行车组织
第十章 基本要求
行车组织原则
第 202 条 高速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应根据本规程规定办理。高速铁路需开行货物列
车时的行车组织办法由铁路局根据具体设备情况规定。
铁路局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结合管内高速铁路具体条件,制定高速铁路《行车
组织细则》。京津城际铁路由于设备条件不同,由铁路局根据具体设备情况规定。
第 203 条 铁路行车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坚持高度集中、统一领导
的原则。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信息、房建等部门要发扬协作精神,主
动配合,紧密联系,协同动作,不断提高效率,挖掘运输潜力,完成和超额完成运输任务。
第 204 条 列车运行图是铁路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所有与列车运行有关的铁路各部
门,必须按列车运行图的要求,组织本部门的工作,以保证列车按运行图运行。
列车运行图应根据客运量、区段通过能力等因素确定列车对数,并符合下列要求:
1.列车运行、车站间隔、技术作业等时间标准;
2.迅速、便利地运输旅客;
3.充分利用通过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机车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天窗;
4.做好列车运行线与客流和旅客出行规律的结合;
5.各站、各区段间的协调和均衡;
6.合理安排乘务人员作息时间。
机车周转图应与列车运行图同时编制。
第 205 条 调度集中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分为中心操作方式、车站调车操作方式和车站
操作方式。
1.在中心操作方式下,调度终端具有信号设备的全部控制权,列车调度员对列车及
调车进路均有操作权,车站对列车及调车进路均无操作权。
44
2.在车站调车操作方式下,列车调度员对列车进路有操作权,对调车进路无操作权。
而车站对调车进路有操作权,对列车进路无操作权。
3.在车站操作方式下,车务终端具有信号设备的全部控制权,车站对列车及调车进
路均有操作权,列车调度员对列车及调车进路均无操作权。
车站调度集中基本操作方式由铁路局统一公布。
车站控制是指调度集中区段车站在车站操作方式或非常站控模式下,由车站值班员负
责办理列车及调车进路的状态。
第 206 条 遇下列情况可转为非常站控模式:
1.调度集中设备故障;
2.行车设备施工、维修需要时;
3.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需要时。
第 207 条 高速铁路车站分为集控站、非集控站。按调度集中基本操作方式,由列车
调度员直接办理接发列车作业的车站(线路所)为集控站,其他车站(线路所)为非集控
站。
第 208 条 列车是指编成的车列并挂有机车及规定的列车标志。动车组列车为自走行
固定编组列车。
单机、大型养路机械及重型轨道车,虽未完全具备列车条件,亦应按列车办理。
旅客列车的尾部标志应使用电灯,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尾部标志灯的摘挂、保管,
由车辆部门负责。对中途转向的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应有备用标志灯,以备转向时使用。
第 209 条 行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局与局间由铁路总公司,局管内各区段间由铁路局,一个调度区段内由本区段列车调
度员统一指挥。
高速铁路列车调度台原则上应独立设置。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间联络线的行车调度指
挥原则上纳入高速铁路调度指挥。
集控站由该区段列车调度员直接指挥;转为车站控制时,根据列车调度员指示,由车
站值班员指挥。非集控站由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
列车和单机由司机负责指挥。列车或单机在车站时,所有乘务人员应按列车调度员(车
站控制时为车站值班员)的指挥进行工作。
司机等相关人员应直接向列车调度员报告有关行车工作;在非集控站及转为车站控制
的集控站,应向车站值班员报告。
45
第 210 条 高速铁路的行车时刻,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 24 小
时制。
铁路地面固定设备的系统时钟,当具备条件时,应接入铁路时间同步网;不具备条件
时,可独立设置卫星授时设备。
铁路行车房舍内和办理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备有钟表。钟表的时刻应与调度所的
时钟校对。
调度所的时钟及各系统的时钟须定期校准。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
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 211 条 列车运行,原则上以开往北京方向为上行,反之为下行。
各线的列车运行方向,以铁路总公司的规定为准,但枢纽地区的列车运行方向,由铁
路局规定。
列车须按规定编定车次。上行列车编为双数,下行列车编为单数。在个别区间,使用
直通车次时,可与规定方向不符。
第 212 条 遇发生影响行车的设备故障(列车设备故障除外)时,原则上应先处理故
障,后组织行车。设备故障暂时无法修复,确需组织行车时,应根据有关行车限制条件组
织行车。
第 213 条 遇有暴风雨雪天气或地震,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重
点地段和设备的检查。在天窗时间外,检查人员不得进入路肩和桥面范围内,必要时应封
锁或限速,并做好防护后再检查。发现影响行车安全时,须及时通知列车调度员限速运行
或封锁线路。
列车乘务
第 214 条 列车应设有列车乘务组。列车乘务组按下列规定组成:
1.动车组列车应有动车组司机,其他列车应有机车乘务人员;
2.动车组列车应有随车机械师,其他旅客列车应有车辆乘务人员;
3.旅客列车应有客运乘务组。
第 215 条 动车组列车司机在列车运行中,应做到:
1.开车前司机要选定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通信模式和运行线路,机车综合无线通
信设备、GSM-R 手持终端按规定注册列车车次,并确认正确。装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的
动车组列车还应按规定输入监控装置有关数据。
2.遵守列车运行图规定的运行时刻和各项允许及限制速度。彻底瞭望,确认信号,
46
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严格按信号显示要求行车,确保列车安全正点。遇有信号显示不
明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
3.机车信号、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列控车载设备必须全程
运转,严禁擅自关机、隔离。
4.起动稳,加速快,精心操纵,停车准确,按规定鸣笛。
5.注意操纵台各种仪表及车载信息监控装置的显示。
6.正常情况在列车运行方向最前端司机室操纵,非操纵端司机室门、窗及各操纵开
关、手柄均应置于断开或锁闭位。关闭非操纵端司机室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电源。
7.动车组列车停车后,必须使列车保持制动状态。更换动车组司机(同向换乘除外)
或司机室操纵端、使用紧急制动停车、重联或解编后再开车前,必须进行相关试验。
8.等会列车时,不准关闭辅助电源装置,并应按规定显示列车标志。
9.向列车有关乘务人员传达列车调度员的有关命令、指示。
10.将列车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及使用紧急制动装置的情况,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
第 216 条 动车组以外的列车司机在列车运行中,应做到:
1.列车在出发前输入监控装置有关数据;按规定对列车自动制动机进行试验,在制
动保压状态下列车制动主管的压力 1 min 内漏泄不得超过 20 kPa,确认列尾装置作用良好。
装备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的机车,开车前司机要选定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通信模
式和运行线路。在 GSM-R 区段运行时,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GSM-R 手持终端按规定注
册列车车次,并确认正确。
2.遵守列车运行图规定的运行时刻和各项允许及限制速度。彻底瞭望,确认信号,
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严格按信号显示要求行车,确保列车安全正点。遇有信号显示不
明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
3.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
和列尾装置必须全程运转,严禁擅自关机。
4.起动稳,加速快,精心操纵,停车准确,按规定鸣笛,防止列车冲动和断钩。
5.随时检查机车总风缸、制动主管的压力。检查内燃机车柴油机的润滑油压力、冷
却水的温度及其转数等情况。注意电力机车的各种仪表的显示及接触网状态。
6.在区间内列车停车进行防护、分部运行、装卸作业或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后再开
车时,司机必须检查试验列车制动主管的贯通状态,确认列车完整,具备开车条件后,方
可起动列车。
47
7.单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自动闭塞区间紧急制动停车或被迫停在调谐区内后,
司机须立即通知后续列车司机、向列车调度员(两端站)报告停车位置(具备移动条件时
司机须先将机车移动不少于 15 m),并在轨道电路调谐区外使用短路铜线短接轨道电路。
8.等会列车时,不准关闭空气压缩机,并应按规定显示列车标志。
9.将列车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及使用紧急制动阀的情况,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
第 217 条 随车机械师应按技术作业过程的规定检查动车组;在列车运行途中,应监
控动车组设备技术状态,及时处理车辆故障,经处置确认无法正常运行时,通知司机选择
维持运行或停车。随车机械师应配备 GSM-R 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及响墩、火炬、短
路铜线、信号旗(灯)等防护用品(只在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线路上运行时可不配备响墩、
火炬),在值乘中还应做到:
1.列车发生紧急制动停车后,联系司机,检查车辆技术状态,可继续运行时通知司
机开车;
2.向司机通报使用紧急制动装置的情况,并协助司机处理有关行车事宜。
第 218 条 车辆乘务人员应按技术作业过程的规定检查车辆,并参加制动试验。在列
车运行途中,应监控车辆运用状态,及时处理车辆故障,并将本身不能完成的不摘车检修
工作,预报前方站列检。前方站列检应积极组织人力修复车辆故障,保持原编组运用。是
否摘车检修,由当地列检决定并处理。
车辆乘务员应配备 GSM-R 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及响墩、火炬、短路铜线、信号
旗(灯)等防护用品,在值乘中还应做到:
1.列尾装置故障时,列车出发前、停车站进站前和出站后,应按规定与司机核对列
车尾部风压;
2.列车发生紧急制动停车后,联系司机,检查车辆技术状态,可继续运行时通知司
机开车;
3.向司机通报使用紧急制动阀的情况,并协助司机处理有关行车事宜。
第 219 条 车辆乘务员、客运乘务组等列车乘务人员发现下列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情
形时,应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停车:
1.车辆燃轴或重要部件损坏;
2.列车发生火灾;
3.有人从列车上坠落或线路内有人死伤;
4.其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必须紧急停车时。
48
使用车辆紧急制动阀时,不必先行破封,立即将阀手把向全开位置拉动,直到全开为
止,不得停顿和关闭。遇弹簧手把时,在列车完全停车以前,不得松手。在长大下坡道上,
必须先看制动主管压力表,如压力表指针已由定压下降 100 kPa 时,不得再行使用紧急制
动阀(遇折角塞门关闭时除外)。
动车组列车遇上述情况时,随车机械师、客运乘务组等列车乘务人员应立即报告司机
采取停车措施;来不及报告时,应使用客室紧急制动装置停车。
列车乘务人员应将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的情况报告司机。
第 220 条 机车乘务组以外人员登乘机车时,除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指定的人员
外,须凭登乘机车证登乘。登乘动车组司机室须凭动车组司机室登乘证。
登乘机车、动车组司机室的人员,在不影响乘务人员工作的前提下,经检验准许后方
可登乘。
车站值守
第 221 条 集控站设车务应急值守人员,由车务具有车站值班员职名的人员担任。
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在车站行车室(设置有调度集中车站控制终端的处所)值守。具体
值守工作制度由铁路局规定。
第 222 条 在正常情况下,车务应急值守人员不参与行车工作。
在设备故障、施工维修、非正常行车等情况下,根据列车调度员指示,车务应急值守
人员负责办理以下行车作业:
1.向司机等相关人员递交书面调度命令。
2.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准备进路。
3.组织相关人员对故障设备进行检查、确认。
4.按规定对站内到发线停留车辆的防溜措施进行检查、确认。
5.在特殊情况下与司机办理故障车、事故车有关随车运输票据和回送单据的交接、
保管工作。
6.组织应急救援,完成信息传递和其他需现场了解、检查确认的工作。
电务、工务人员应根据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指示,协助办理 2、3、6 项有关作业。
采用车站调车操作方式的车站,车务应急值守人员还应担当调车领导人并负责办理调
车进路。
49
车站技术管理
第 223 条 有关技术设备和行车作业组织在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中规定。集控
站不编制《车站行车工作细则》,非集控站是否编制《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由铁路局根据
具体情况规定。
因新建、改建工程发生行车设备变化时,施工单位应在设备开通 30 天前向设备管理
单位、使用单位、铁路局业务处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经审核后,铁路局于开通 10 天前统
一公布。
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通信、信息、房建等单位须及时向车站(车务段)
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 224 条 引向安全线的道岔除使用、清扫、检查或修理时外,均须保持向安全线开
通的位置。
第 225 条 道岔编号,从列车到达方向起顺序编号,上行为双号,下行为单号;尽头
线上,向线路终点方向顺序编号。车站划分车场时,每个车场的道岔单独编号。一个车站
的道岔不得有相同的编号。
第 226 条 股道编号,单线区段内的车站,从靠近站舍的线路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
序编号;双线区段内的车站,从正线起顺序编号,上行一侧为双号,下行一侧为单号;尽
头式车站,向终点方向由左侧开始顺序编号,如站舍位于线路一侧时,从靠近站舍的线路
起,向远离站舍方向顺序编号。一个车站(分车场时一个车场)的股道不准有相同的编号。
特大、大型客运车站,股道编号以主站房基本站台为基准,按顺序编号;划分多个车
场时,各车场股道应按顺序连续编号,不按车场别单独编号。
对行车有关人员的要求
第 227 条 严格执行高速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岗位准入制度。高速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岗
位人员的选拔,要按照岗位标准的基本素质要求,严格按条件、程序进行。
第 228 条 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拟任岗位职
务要求的,不得上岗作业。
在任职期间,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条件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的,应调整工作岗
位。
第 229 条 行车有关人员,在任职、提职、改职前,必须按照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
和相应岗位培训规范要求,进行拟任岗位资格性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和考试考核,取
50
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在任职期间,须按规定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和定期考核鉴定,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
续履职。
第 230 条 对行车有关人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知识和劳动纪律的教育、考核,并
有计划地组织好在职人员的日常政治和技术业务学习。
第 231 条 驾驶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铁路局颁发
的驾驶证。变更驾驶机(车)型前,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
实习和学习驾驶机车、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操纵信号或重要机械、设备及办
理行车作业的人员,必须在正式值乘、值班人员的亲自指导和负责下,方准操作。
第 232 条 行车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坚守岗位,穿着规定的服装,佩戴易于
识别的证章或携带相应证件,讲普通话。
第 233 条 行车有关人员,接班前须充分休息,严禁饮酒,如有违反,立即停止其所
承担的任务。
第 234 条 建立高速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人员定期考核鉴定制度。对高速铁路岗上
人员,依据个人专业技能水平、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等情况,按照岗位标准要求,进行定
期考核鉴定。对经考核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 235 条 行车公寓是专为乘务人员服务的生产设施,应实行标准化管理。应有良好
的通信、网络(铁路办公网)、叫班管理设备和乘务管理设备,有生活、服务、学习、文
娱、健身等设施和接送乘务人员的交通工具。应保证乘务人员随到随宿,不间断地供给热
食及开水。室内应有卫浴设施,经常保持适当的温度,整洁和安静的休息条件;室外应绿
化、美化。
铁路各级领导应关心公寓工作,铁路局长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公寓工作。
51
第十一章 编组列车
列车编组
第 236 条 列车应按本规程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重量或长度编组。
动车组为固定编组。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按列车编组表编组,行李车、邮政车、发
电车等非乘坐旅客的车辆应分别挂于机车后第一位和列车尾部。
第 237 条 单组动车组运用状态下不得解编,两组短编组同型动车组可重联运行。救
援等特殊情况下,两组不同型号的动车组可重联运行。
动车组禁止加挂各型机车车辆(无动力调车时的调车机车、救援机车、无动力回送时
的本务机车及回送过渡车除外),禁止编入其他列车。
超过检修期限的动车组禁止上线运行(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动车组除外)。
第 238 条 下列机车车辆禁止编入列车:
1.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
2.曾经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曾编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列车
内以及在自然灾害中损坏,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
3.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
4.装载跨装货物(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
5.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
6.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以及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7.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而未停止的;
8.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城市轨道车辆、进出口机车车辆过轨
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
9.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
10.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客车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客车除外)禁止编入旅客
列车。
列车中机车车辆的编挂和连挂
第 239 条 工作机车应挂于列车头部,正向运行(牵引路用、救援列车的机车除外)。
双机或多机牵引时,本务机车的职务由第一位机车担当。
52
第 240 条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须附挂跨铁路局的回送机车时,按铁路
总公司调度命令办理。
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挂有重联机车时为重联机车次位。禁止办理机车专
列回送。
不得办理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作业(在高速铁路救援时除外)。
第 241 条 旅客列车、回送客车底不准编挂货车,编入的客车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等级
必须符合该列车规定的速度要求。
旅客列车中,与机车相连接的客车端门及编挂在列车尾部的客车后端门须加锁。动车
组驾驶室与旅客乘坐席间的门须锁闭。
第 242 条 动车组以外的列车中相互连挂的车钩中心水平线的高度差,不得超过
75 mm。
第 243 条 列车中车辆的连挂,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软管的连结,有列检作业的始
发列车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
动车组采用机车调车作业时,随车机械师或动车段(所)胜任人员负责过渡车钩和专
用风管的安装与拆卸、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并打开车门,调车人员负责车钩连结与摘
解、软管摘结。
动车组无动力回送或被救援时,过渡车钩、专用风管的安装与拆卸由随车机械师负责,
司机配合。
第 244 条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连挂,由机车乘务员负责。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列检
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车站人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的车钩摘解、软管摘结,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列车,
车钩、软管摘解由机车乘务员(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车辆乘务员)负责,软管连结由车辆
乘务员负责;无车辆乘务员的列车,由机车乘务员(单班单司机值乘的由车站人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第一辆车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客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客列检作业
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旅客列车在途中摘挂车辆时,车辆的摘挂和软管摘结,由调车作业人员负责,密封风
挡和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其他由列检作业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
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必要时打开车门,以便于调车作业。装有密接式车钩的客车
车辆摘挂时,过渡车钩的安装与拆卸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人员时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列车机车与动车组过渡车钩的连结与摘解、软管摘结、电气连接线的连结与摘解,由
53
随车机械师负责。
第 245 条 两列动车组重联或解编时,由动车组机械师负责引导,司机确认。动车组
重联时,被控动车组应退出占用,主控动车组使用调车模式与被控动车组连接。解编操作
时,主控动车组转换为调车模式后,必须一次移动 5 m 以上方可停车。
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
第 246 条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应安装列尾装置。特殊情况下,无法安装或使用列
尾装置时,应制定具体办法。
第 247 条 旅客列车列尾装置尾部主机的安装与摘解、风管及电源的连结与摘解,由
车辆部门负责。
第 248 条 列尾装置在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第 249 条 路用列车尾部可不挂列尾装置。
列车中车辆的检查
第 250 条 列检作业应按规定范围和技术作业过程进行。应建立车辆故障诊断指导
组,对途中车辆故障进行远程诊断、指导和故障处置确认。
动车组运行(含回送)途中不进行客列检作业。
第 251 条 车辆编入列车须达到运用状态。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符合质量要求。
自动制动机、人力制动机和货车的自动制动机空重车调整装置状态良好、位置正确。
第 252 条 上线运营的动车组须符合出所质量标准。遇下述情况时,须安排动车组试运行:
1.新型动车组运营、新线开通前;
2.动车组新造出厂、高级检修修竣后;
3.临修更换转向架、轮对、万向轴、主变压器、牵引电机后;
4.重要部件、软件加装、升级后。
第 253 条 在有列检作业的车站,发现列车中有技术不良的车辆,因条件限制不能修
理时,应由列车中摘下修理。在其他车站发现列车中有技术不良的车辆,因特殊情况不能
摘下时,如能确保行车安全,经车辆调度员同意,可回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装有密接式车钩的客车回送时,原则上应附挂旅客列车回送。
第 254 条 运用中的车辆应按规定的周期检修。扣修和出入厂、段的车辆应建立定时
取送制度,并纳入车站日班计划。
第 255 条 动车组以外的列车自动制动机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54
1.全部试验
(1)列检作业场对运行途中自动制动机发生故障的到达列车;
(2)旅客列车库内检修作业;
(3)在有客列检作业的车站折返的旅客列车。
站内设有试风装置时,应使用列车试验器试验,连挂机车后只做简略试验。对装有空
气弹簧等装置的旅客列车应同时检查辅助用风系统的泄漏。
2.简略试验
(1)客列检作业后和旅客列车始发前;
(2)更换机车或更换机车乘务组时;
(3)无列检作业的始发列车发车前;
(4)列车软管有分离情况时;
(5)列车停留超过 20 min 时;
(6)列车摘挂补机,或第一机车的自动制动机损坏交由第二机车操纵时;
(7)机车改变司机室操纵时;
(8)列车进行摘、挂作业开车前。
在站简略试验:有列检作业的由列检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车辆乘务员负责,无
车辆乘务员的由车站人员负责。挂有列尾装置的列车由司机负责(挂有列尾装置的旅客列
车,始发前、摘挂作业开车前及在途中换挂机车站、客列检作业站,有列检作业的由列检
人员负责,无列检作业的由车辆乘务员负责)。
3.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
旅客列车出库前应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在接近长大下坡道区间的车站,是
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由铁路局规定。
长大下坡道为:线路坡度超过 6‰,长度为 8 km 及以上;线路坡度超过 12‰,长度
为 5 km 及以上;线路坡度超过 20‰,长度为 2 km 及以上。
第 256 条 动车组制动试验规定:
1.动车组在出段(所)前或折返地点停留出发前需要进行全部制动试验,一级检修
作业后的动车组在出发前不再进行全部制动试验;
2.动车组列车在始发前需在操纵端进行简略制动试验;
3.动车组列车更换动车组司机(同向换乘除外)或操纵端后,需进行简略制动试验;
4.动车组列车在途中重联或解编后,开车前需在操纵端进行简略制动试验;
55
5. 动车组列车使用紧急制动停车后,开车前需进行简略制动试验;
6.动车组在采用机车救援、无动力回送连挂机车或回送过渡车时,按动车组无动力
回送作业办法进行制动性能确认。
第 257 条 动车组不办理编组顺序表交接。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编组顺序表按以下
规定办理交接:
1.在始发站由车站人员按列车编组顺序表核对现车,无误后,与司机办理交接。
2.中途换挂机车时,到达司机与车站间、车站与出发司机间办理交接。仅更换机车
乘务组时,机车乘务组之间办理交接。
3.途中摘挂车辆时,车站负责修改列车编组顺序表。
4.列车到达终到站后,司机与车站办理交接。
车站与司机的交接地点均为机车停留位置。
列车制动
第 258 条 列车的换算闸瓦压力,按第 10、11 表规定计算。
第 10 表 机车计算重量及每台换算闸瓦压力表
注:1.表中为按铸铁闸瓦换算闸瓦压力。
2.新型机车根据 120 km/h 速度下紧急制动距离在 1 100 m 以内的要求计算,括弧内为按 H 高摩合成闸瓦换
算闸瓦压力。
第 11 表 车辆换算闸瓦压力表
种类
车 型
每辆换算闸瓦压力(kN)
自动制动机列车主管压
力按 600 kPa
人力
制动
客车
普通客车(120 km/h)
(踏面制动)
(350)
(80)
新型客车(盘形制
动,120 km/h,140 km/h,
160 km/h)
120 km/h
自重 41~45 t
137(412)
13
自重 46~50 t
147(441)
自重 51~55 t
159(477)
自重≥56 t
173(519)
双层
178(534)
13
140 km/h 及
160 km/h
自重 41~45 t
146(438)
13
自重 46~50 t
156(468)
自重 51~55 t
167(501)
自重≥56 t
176(528)
注: 1.按 H 高摩合成闸瓦计算,括弧内为按铸铁闸瓦计算。
2.旅客列车自动制动机主管压力为 600kPa。
3.客车车辆在列车主管压力为 500kPa 时的闸瓦压力,按 600kPa 时闸瓦压力的 1:1.15 换算。
列车制动限速受每百吨列车重量换算闸瓦压力及下坡道坡度限制。普通旅客列车按第
12 表规定;140 km/h 旅客列车按第 13 表规定;160 km/h 旅客列车按第 14 表规定。列车
下坡道制动限速随下坡道千分数的增加而递减,坡道每增加 1‰,限速减少 1 km/h 左右。
第 12 表 旅客列车制动限速表(km/h)
(计算制动距离 800m,高磷铸铁闸瓦)
P
v
i
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kN)
500
520
540
560
580
600
620
640
660
680
700
720
740
760
0
106 107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
105 107 108 109 110 111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8 119
2
105 106 107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8
3
104 105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4 115 116 117 117 118
4
103 105 106 107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7
5
102 104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6
57
 
注:1.每百吨列车重量的闸瓦压力低于 760kN 需限速运行。例如 22 型客车(踏面制动)编成列车在每百吨列车
重量的闸瓦压力 660 kN 条件下的制动限速为 115 km/h。
2.对于超过 20‰的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由铁路局根据实际试验规定。
3.i 为下坡道千分数(‰);P 为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单位 kN;v 为旅客列车制动限速,单位
km/h。
4.本表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计算包括机车。
5.本表适用 120 km/h 旅客列车。
第 13 表 140 km/h 旅客列车制动限速表(km/h)
(计算制动距离 1 100 m,盘形制动)
 
注:1.新型客车(盘形制动)每百吨列车重量按高摩合成闸片换算闸瓦压力应在 275 kN 以上。
2.对于超过 20‰的下坡道,列车制动限速由铁路局根据实际试验规定。
3.i 为下坡道千分数(‰);P 为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单位 kN;v 为旅客列车制动限速,单位 km/h。
4.本表每百吨列车重量的换算闸瓦压力计算包括机车。
第 259 条 列车中的机车和车辆的自动制动机,均应加入全列车的制动系统。
路用列车中因装载的货物规定需停止制动作用的车辆,自动制动机临时发生故障的车
辆,准许关闭截断塞门(简称关门车),编入路用列车的关门车数不得超过现车总辆数的
6%(尾数不足一辆按四舍五入计算)。关门车不得挂于机车后部三辆车之内;在列车中连
续连挂不得超过两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列车最后第二、三辆不得连续关门。
旅客列车不准编挂关门车。在运行途中(包括在站折返)如遇自动制动机临时故障,
在停车时间内不能修复时,准许关闭一辆,但列车最后一辆不得为关门车,120 km/h 速度
等级及编组小于8辆的140 km/h、160 km/h速度等级列车应按第258条规定计算闸瓦压力。
第 260 条 列车在任何线路上的紧急制动距离限值按第 15 表规定。
第 15 表 列车紧急制动距离限值表
列车类型
最高运行速度(km/h)
紧急制动距离限值(m)
旅客列车(动车组列车除外)
120
800
140
1 100
160
1 400
第 261 条 动车组的长度、重量及最高运行速度按第 16 表规定。
第 16 表 动车组长度、重量及最高运行速度表
动车组类型
换算长度
整备重量(t)
计算重量(t) 最高运行速度
(km/h)
CRH1A-200
19.4
430.9
490.6
200
CRH1A-200 重联
38.8
861.8
981.2
200
CRH1A-250
19.4
424.6
484.4
250
CRH1A-250 重联
38.8
849.2
968.8
250
CRH1B
38.6
856
975
250
60
续上表
CRH1E
38.8
887.7
955.2
250
CRH2A
18.3
366.8
415.8
250
CRH2A 重联
36.6
733.5
831.6
250
CRH2B
36.5
724.1
822.5
250
CRH2E
36.5
785.8
839.4
250
CRH5A
19.2
369.7
469.7
250
CRH5A 重联
38.4
739.3
939.4
250
CRH2C 一阶段
18.3
372.8
421.6
350
CRH2C 一阶段 重联
36.6
745.6
843.2
350
CRH2C 二阶段
18.3
392.5
441.3
350
CRH2C 二阶段 重联
36.6
785
882.6
350
CRH3C
18.2
431.9
482.6
350
CRH3C 重联
36.5
863.8
965.2
350
CRH380A
18.5
402.4
446.9
380
CRH380A 重联
36.9
804.8
893.8
380
CRH380BG
18.2
488.5
535.5
380
CRH380BG 重联
36.5
977
1071
380
CRH380B
18.5
494.6
542.2
380
CRH380B 重联
36.9
989.2
1084.4
380
CRH380AL
36.6
818.5
906.4
380
CRH380BL
36.3
872.6
964.1
380
CRH380CL
36.4
889.4
981.7
380
61
第十二章 调度指挥
调度日计划
第 262 条 调度日计划是一日内的运输工作计划,包括列车开行计划和施工、维修计
划。
第 263 条 调度日计划主要内容。
1.列车开行计划主要内容:
(1)列车开行车次。
(2)临时定点列车始发站、终到站、沿途客运业务办理站及其到(发)时分、动车
组股道运用计划。
(3)开行动车组列车所对应的车组(型号、重联)、动车组车底运用方案及路用列车
开行计划。
(4)重点事项。
2.施工计划主要内容:
(1)施工编号、等级、项目。
(2)施工日期、作业内容、地点(含线别、区间、车站、股道、道岔、行别、里程)
和时间。
(3)施工限速、影响范围、行车方式变化及设备变化。
(4)施工单位(含配合单位)、施工负责人。
(5)路用列车进出区间方案。
(6)区间及站内装卸路料计划。
3.维修计划主要内容:
维修计划主要包括作业项目、地点、时间、作业单位、配合作业单位、作业负责人、
影响范围、路用列车进出区间方案等。
第 264 条 调度日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1.基本列车运行图(包括分号列车运行图)。
2.有关文件、电报、调度命令。
3.动车组运用(车型、组数)、检修计划及回送申请。
62
4.月度施工计划(含临时文电批复的)及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路用列车开
行、设备维修作业计划申请。
日常运输组织
第 265 条 有关行车人员必须执行列车调度员命令、口头指示,服从调度指挥。
第 266 条 列车调度员负责组织实现列车运行图、调度日计划,应做到:
1.检查列车运行图和调度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发布有关调度命令和口头指示;
2.严格按列车运行图指挥行车,遇列车发生晚点时,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有关人
员恢复正点;
3.注意列车运行情况,正确、及时地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
第 267 条 列车按运输性质的分类和运行等级顺序如下:
1.按运输性质分类
(1)旅客列车(动车组列车,特快、快速、普通旅客列车);
(2)路用列车。
2.列车运行等级顺序
(1)动车组列车;
(2)特快旅客列车;
(3)快速旅客列车;
(4)普通旅客列车;
(5)路用列车。
开往事故现场救援、抢修、抢救的列车,应优先办理。
特殊指定的列车的等级,应在指定时确定。
调度命令
第 268 条 铁路总公司、铁路局调度在组织指挥日常运输工作中,应及时正确发布与
运输有关的调度命令,下级调度以及行车有关单位、人员必须执行。
第 269 条 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运行揭示调度命令除外)和口头指示,只能由列车
调度员发布。
遇第 17 表所列情况,须发布调度命令。
63
第 17 表 行车调度命令项目表
序号
命令项目
受令者
司机
车站
值班员
1
封锁、开通区间
2
向封锁区间开行救援列车、路用列车
3
临时变更或恢复原行车闭塞法
4
停止使用基本闭塞法发出列车
5
双线反方向行车、由双线改为单线或恢复双线行车
6
变更列车径路
7
动车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返回(退回)后方站
8
向区间发出停车作业的列车
9
在车站、区间临时停车上、下人员
10
列车需临时降弓运行
11
因行车设备故障、灾害或施工,以及列车中挂有限速的机车车辆
等,需要使列车临时限速运行(纳入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或本务机车、
动车组自身设备原因限速时除外)
12
动车组列车空调失效需打开部分车门限速运行
13
车站使用总辅助按钮
14
准许列车越过故障的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或线路所通过信号
机(能开放引导信号时除外)
15
调度日计划以外,临时加开或停运列车(单机除外)
16
按地面信号显示运行的列车改按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的办法
行车或恢复正常行车
17
动车组列车转入或退出隔离模式(被救援时除外)
18
动车组列车在列控车载设备控车和 LKJ 控车之间人工转换
19
越出站界调车
20
利用天窗施工、维修作业
21
施工、维修作业较指定时间延迟结束
22
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与实际限速、行车方式或设备不符时
23
正线、到发线接触网停电或送电(接触网倒闸、跳闸后试送电、
向中性区送电或弓网故障排查除外)
24
正线、到发线接触网停电后准许登顶作业
64
续上表
25
动车组列车按隔离模式运行需以不超过 80 km/h 的速度越过接触
网分相
26
双管供风旅客列车运行途中改为单管供风
27
列车调度员认为有必要记录的上述以外的命令
有关人员
注:1.划○者为受令人员。
2.受令者为车站值班员的调度命令,不发给集控站车务应急值守人员;集控站转为车站控制由车站值班员指
挥行车时应发给车站值班员,并须将前发有关调度命令一并发给车站值班员。
3.动车组列车改按 LKJ 方式运行需将列控车载设备隔离时,列车调度员仅发布改按 LKJ 方式行车的调度命
令。
4.仅发给车站值班员的命令只涉及集控站时不发布(转为车站控制时除外)。因调车作业动车组控车模式转
换,不发布调度命令。
上述调度命令如涉及其他单位和人员时,应同时发给。
第 270 条 发布调度命令的基本规定:
1.调度命令发布前,应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命令内容、受令
处所必须正确、完整、清晰。
2.使用计算机、传真机发布调度命令时,命令接受人员确认无误后应及时反馈回执。
3.使用电话发收调度命令时,应填记《调度命令登记簿》(附件 2),指定受令人员
中一人复诵,并记明发收人员姓名及时刻。
4.列车调度员应使用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向司机发布书面调度命令,司机应及时
签认接收,不再与列车调度员核对,有疑问时,须立即询问列车调度员。调度命令无线传
送系统故障时,可按规定使用语音记录装置良好的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发布,司机接到
命令后,须与列车调度员核对。由车站交付的调度命令,车站值班员可使用调度命令无线
传送系统或按规定使用语音记录装置良好的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向司机转达。
5.已发布的调度命令,遇有错、漏或变化时,必须取消前发命令,重新发布全部内
容的调度命令。
第 271 条 发布行车调度命令的规定:
1.调度命令必须在列车进入关系区间(站)前交付;在未确认司机已收到调度命令
(得到回执)前,不得开放发接该次列车的出站或进站信号。
2.作为行车凭证的调度命令,在接发列车进路准备妥当后,方可向司机发布(转达)。
3.使用调度命令无线传送系统传送行车凭证,列车调度员办理接发列车时,由列车
调度员传送,车站值班员办理接发列车时,由车站值班员传送。
4.对跨铁路局(调度台)的列车,接车局(调度台)列车调度员可委托邻局(调度
65
台)列车调度员转发调度命令,接车局(调度台)要将需转发的调度命令号码和内容发给
邻局(调度台),邻局(调度台)将受令情况向接车局(调度台)列车调度员通报。
5.遇调度命令需跨铁路局(调度台)执行时,发布调度命令的列车调度员须发布给
列车担当全区段的调度命令,需要列车运行前方各调度指挥区段掌握和执行的调度命令,
还应将调度命令抄知相关调度台。
6.更换机车或变更限速条件时,应由有关铁路局列车调度员重新发给相关调度命令。
途中乘务人员换班时,应将调度命令内容交接清楚。
第 272 条 发布施工、维修作业调度命令的规定:
1.列车调度员根据施工、维修日计划及开始作业的请求,发布准许进行施工、维修
作业调度命令。
2.施工作业结束并销记后,列车调度员应及时发布施工作业结束的调度命令。天窗
维修作业在指定时间内完成销记时,列车调度员不再发布维修作业结束的调度命令。
3.施工开通后有第 1、2、3…列限速要求的列车,由列车调度员单独发布限速调度
命令,可不设置列控限速。
4.因施工提前、延迟或其他原因造成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与实际限速、行车方式或设
备不符时,列车调度员应取消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向有关司机、车站值班员、施工负
责人重新发布全部内容的调度命令;相符时仍按前发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执行。
第 273 条 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的规定:
1.运行揭示调度命令是指由调度所施工调度发布的涉及限速、行车方式发生变化和
设备变化的调度命令。
2.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应包括时间、地点、因由、速度、行车方式变化、设备变化等
内容,机务部门应根据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及时将有关内容写入 IC 卡。
3.发布运行揭示调度命令,不得含有与受令处所无关的内容和命令。
66
第十三章 列车运行
行车闭塞
第 274 条 列车运行是以车站、线路所所划分的区间及自动闭塞区间的通过信号机或
区间信号标志牌所划分的闭塞分区作间隔。
区间及闭塞分区的界限,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站间区间
(1)在单线上,车站与车站间以进站信号机柱的中心线为车站与区间的分界线;
(2)在双线或多线上,车站与车站间分别以各该线的进站信号机柱或站界标的中心
线为车站与区间的分界线。
2. 所间区间
两线路所间或线路所与车站间,以该线上的通过信号机柱的中心线为所间区间的分界
线。设有进站信号机的线路所,所间区间的分界方法与站间区间相同。
3. 闭塞分区
自动闭塞区间同方向相邻的两架色灯信号机或区间信号标志牌间,以该线上的通过信
号机或区间信号标志牌机柱的中心线为闭塞分区的分界线。
第 275 条 车站均须装设基本闭塞设备。行车基本闭塞法采用下列二种:
(1)自动闭塞;
(2)自动站间闭塞。
电话闭塞法是当基本闭塞法不能使用时所采用的代用闭塞法。
第 276 条 当基本闭塞法不能使用时,应根据列车调度员的命令采用电话闭塞法行
车。
基本闭塞法停用按电话闭塞法行车时,动车组列车司机应根据调度命令将列控车载设
备转为 LKJ 方式运行,未装备 LKJ 的动车组列车转为隔离模式运行。
第 277 条 遇下列情况,应停止使用基本闭塞法,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
(1)基本闭塞设备发生故障导致基本闭塞法不能使用时;
(2)自动站间闭塞区间,出站信号机故障且引导信号不能开放时发车。
第 278 条 自动闭塞区间,遇轨道电路发生故障等情况,需使用总辅助按钮改变闭塞
67
方向,由车站办理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确认区间空闲后,根据列车调度员命令,使用
总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由列车调度员办理接发
列车时,列车调度员确认区间空闲后,使用总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并在《行车设备检
查登记簿》内登记。
第 279 条 自动闭塞。
1.自动闭塞区段,正方向行车,列车按自动闭塞运行;反方向行车,列车按自动站
间闭塞运行。
使用自动闭塞法行车,动车组列车在完全监控、引导或部分监控模式下运行时,行车
凭证为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允许运行的速度值。动车组列车按 LKJ 方式运行及动车组以外
的列车,在信号机常态点灯的区段,进入闭塞分区的行车凭证为出站或通过信号机显示的
允许运行的信号;在信号机常态灭灯的区段,进入区间的行车凭证为出站信号机或线路所
通过信号机显示的允许运行的信号,信号机应点灯。
调度集中区段,一个调度区段内可不办理发车预告手续。两相邻调度集中的调度区段
间或调度集中区段车站(线路所)向非调度集中区段车站(线路所)发车时,由系统自动
办理发车预告,遇设备故障无法自动办理时,人工办理发车预告(相邻调度区段列车运行
调整计划一致时可不办理发车预告)。非调度集中区段车站(线路所)向调度集中区段车
站(线路所)发车时,车站值班员应向列车调度员(车站控制时为车站值班员)办理发车
预告。
2.在信号机常态点灯的 CTCS-2 级自动闭塞区段,特殊情况下办理发车的行车凭证
规定见第 18 表;CTCS-3 级以及信号机常态灭灯的 CTCS-2 级自动闭塞区段,特殊情况下
办理发车的行车凭证规定见第 19 表。
第 18 表 信号机常态点灯的 CTCS-2 级自动闭塞区段特殊情况下办理发车的行车凭证表
序号 特殊情况
控车方式
行车凭证
发给行车凭证的依据
附带条件
1
出 站 信 号
机(线路所通
过信号机)故
障 时 发 出 列
LKJ (GYK)
控车
调度命令
1.确认第一个闭塞分
区空闲
2.确认道岔位置正确
及进路空闲
以不超过 20 km/h(动
车组列车为不超过 40
km/h)速度运行至第一
架通过信号机,按其显
示的要求执行
2
隔 离 模 式
运行
1.确认区间空闲
2.确认道岔位置正确
及进路空闲
以不超过 40 km/h 速
度运行至前方站进站信
号机(线路所通过信号
机)
3
发 车 进 路
信 号 机 故 障
时发出列车
LKJ (GYK)
控车
调度命令
1.确认发车进路空闲
2.确认道岔位置正确
以不超过 20 km/h(动
车组列车为不超过 40
km/h)速度运行至次一
信号机
68
续上表
4
发 车 进 路
信 号 机 故 障
时发出列车
隔离模式运
调度命令
1.确认发车进路空闲
2.确认道岔位置正确
以不超过 40 km/h 速
度运行至次一信号机
5
区 间 一 架
及 以 上 通 过
信 号 机 故 障
时发出列车
CTCS-2 级
控车
列控车载设备显示
的允许运行的速度值
确认区间空闲
6
LKJ(GYK)
控车
出站信号机(线路
所通过信号机)显示
的允许运行的信号
7
反 方 向 发
出列车
CTCS-2 级
控车
列控车载设备显示
的允许运行的速度值
1.确认区间空闲
2.反方向行车的调度
命令
8
LKJ(GYK)
控车
出站信号机(线路
所通过信号机)显示
的允许运行的信号
第 19 表 CTCS-3 级以及信号机常态灭灯的 CTCS-2 级自动闭塞区段特殊情况下
办理发车的行车凭证表
序号 特殊情况
控车方式
地面信
号机状
行车凭证
发给行车凭证的依据
附带条件
1
开放引导
信号发出列
CTCS-3 级
控车
CTCS-2 级
控车
灭灯
列控车载设备显
示的允许运行的速
度值
1.确认第一个闭塞
分区空闲(发车进路信
号机开放引导信号时,
为确认至次一信号机
间空闲)
2.确认道岔位置正
确及进路空闲
2
LKJ(GYK)
控车
点灯
出站信号机(发
车进路信号机、线
路所通过信号机)
显示的允许运行的
信号
1.确认区间空闲(发
车进路信号机开放引
导信号时,为确认至次
一信号机间空闲)
2.确认道岔位置正
确及进路空闲
3
出站信号
机(线路所通
过信号机)故
障且引导信
号不能开放
时发出列车
LKJ(GYK)
控车
点灯
调度命令
1.确认区间空闲
2.确认道岔位置正
确及进路空闲
4
隔离模式运
以不超过 40 km/h
速度运行至前方站
进站信号机(线路所
通过信号机)
5
发车进路
信号机故障
且引导信号
不能开放时
发出列车
LKJ(GYK)
控车
点灯
调度命令
1.确认发车进路空
2.确认道岔位置正
以不超过 20 km/h
(动车组列车为不
超过 40 km/h)速度
运行至次一信号机
6
隔离模式运
以不超过 40 km/h
速度运行至次一信
号机
69
续上表
7 区间一个
及以上闭塞
分区轨道电
路红光带时
发出列车
CTCS-3 级
控车
CTCS-2 级
控车
灭灯
列控车载设备显
示的允许运行的速
度值
确认区间空闲
8
LKJ(GYK)
控车
点灯
调度命令
1.确认区间空闲
2.确认道岔位置正
确及进路空闲
9
反方向发
出列车
CTCS-3 级
控车
CTCS-2 级
控车
灭灯
列控车载设备显
示的允许运行的速
度值
1.确认区间空闲
2.反方向行车的调
度命令
10
LKJ(GYK)
控车
点灯
出站信号机(线
路所通过信号机)
显示的允许运行的
信号
第 280 条 自动站间闭塞。
1.使用自动站间闭塞法行车,动车组列车在完全监控、引导或部分监控模式下运行
时,行车凭证为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允许运行的速度值。动车组列车按 LKJ 方式运行及动
车组以外的列车,进入区间的行车凭证为出站信号机或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显示的允许运行
的信号(在信号机常态灭灯的区段,信号机应点灯)。
自动站间闭塞须与集中联锁设备结合使用,自动检查区间空闲,发车站(线路所)办
理发车进路后即自动构成站间闭塞。列车到达接车站(线路所)或返回发车站(线路所)
并出清区间后,自动解除闭塞。
人工办理发车进路前,须确认区间空闲、接车站(线路所)未办理同一区间的发车进路。
一个调度区段内可不办理发车预告手续。两相邻调度集中的调度区段间或调度集中区
段车站(线路所)向非调度集中区段车站(线路所)发车时,应由系统自动办理发车
预告,遇设备故障无法自动办理时,人工办理发车预告(相邻调度区段列车运行调整
计划一致时可不办理发车预告)。非调度集中区段车站(线路所)向调度集中区段车
站(线路所)发车时,车站值班员应向列车调度员(车站控制时为车站值班员)办理
发车预告。
2.在信号机常态点灯的 CTCS-2 级自动站间闭塞区段,特殊情况下办理发车的行车
凭证规定见第 20 表;CTCS-3 级以及信号机常态灭灯的 CTCS-2 级自动站间闭塞区段,特
殊情况下办理发车的行车凭证规定见第 21 表。
70
第 20 表 信号机常态点灯的 CTCS-2 级自动站间闭塞区段特殊情况下
办理发车的行车凭证表
序号
特殊情况
控车方式
行车凭证
发给行车凭证
的依据
附带条件
1
出站信号机(线
路所通过信号机)
故障时发出列车
LKJ(GYK)控
调度命令
1.确认区间空
2.确认道岔位
置正确及进路空
2
隔离模式运行
以不超过 40 km/h
速度运行至前方站
进站信号机(线路所
通过信号机)
3
发车进路信号
机故障时发出列
LKJ(GYK)控
调度命令
1.确认发车进
路空闲
2.确认道岔位
置正确
以不超过 20 km/h
(动车组列车为不
超过 40 km/h)速度
运行至次一信号机
4
隔离模式运行
以不超过 40 km/h
速度运行至次一信
号机
5
反方向发出列
CTCS-2 级控车
列控车载设备显示
的允许运行的速度值
1.确认区间空
2.反方向行车
的调度命令
6
LKJ(GYK)控
出站信号机(线路所
通过信号机)显示的允
许运行的信号
第 21 表 CTCS-3 级以及信号机常态灭灯的 CTCS-2 级自动站间闭塞区段特殊
情况下办理发车的行车凭证表
序号
特殊情况
控车方式 地面信号机状态
行车凭证
发给行车凭证的
依据
附带条件
1
开放引导信
号发出列车
CTCS-3级控
CTCS-2级控
灭灯
列控车载设
备显示的允许
运行的速度值
1.确认区间空
闲(发车进路信
号机开放引导信
号时,为确认至
次一信号机间空
闲)
2.确认道岔位
置正确及进路空
2
LKJ(GYK)
控车
点灯
出站信号机
(发车进路信
号机、线路所
通过信号机)
显示的允许运
行的信号
3
出站信号机
(线路所通过
信号机)故障
且引导信号不
能开放时发出
列车
LKJ(GYK)
控车
点灯
调度命令
1.确认区间空
2.确认道岔位
置正确及进路空
4
隔离模式运
以 不 超 过 40
km/h 速度运行至
前方站进站信号
机(线路所通过
信号机)
71
续上表
5
发车进路信
号机故障且引
导信号不能开
放时发出列车
LKJ(GYK)
控车
点灯
调度命令
1.确认发车进
路空闲
2.确认道岔位
置正确
以不超过 20
km/h(动车组列
车为不超过 40
km/h)速度运行
至次一信号机
6
隔离模式运
以不超过 40
km/h 速度运行
至次一信号机
7
反方向发出
列车
CTCS-3级控
CTCS-2级控
灭灯
列控车载设
备显示的允许
运行的速度值
1.确认区间空
2.反方向行车
的调度命令
8
LKJ(GYK)
控车
点灯
出站信号机
(线路所通过
信号机)显示
的允许运行的
信号
第 281 条 电话闭塞。
1.使用电话闭塞法行车时,列车占用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调度命令。
列车调度员办理发车时,应查明区间空闲,接车站(线路所)为车站控制或邻台列车
调度员控制时,还应取得其承认的电话记录号码(双线正方向首列后发车为取得前次列车
到达的电话记录号码);在发车进路准备妥当后,方可发布作为行车凭证的调度命令。
车站值班员办理发车时,应查明区间空闲,并取得接车站(线路所)承认的电话记录
号码,但双线正方向首列后发车为取得前次列车到达的电话记录号码(办理发车及接车的
车站、线路所为同一车站值班员指挥时不办理电话记录号码),在发车进路准备妥当后,
方可向列车调度员报告,请求发布作为行车凭证的调度命令。
2.办理电话闭塞时,下列各项应发出电话记录号码(办理发车及接车的车站、线路
所为同一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指挥时除外),并做好记录:
(1)承认闭塞;
(2)列车到达;
(3)取消闭塞。
电话记录号码自每日 0 时起至 24 时止,按日循环编号,编号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接发列车
第 282 条 动车组列车由列车长确认旅客上下完毕后,通知司机关闭车门;列车进站
72
停车时,司机按动车组停车位置标停车,确认列车停稳、对准停车位置后开启车门。按钮
不在司机操作台上的,由列车长通知随车机械师关闭车门;列车到站停稳后,由随车机械
师开启车门。如自动开关门装置故障或特殊情况需单独开关车门时,由司机通知列车工作
人员手动开关车门。
动车组列车在车站出发,动车组列车司机在确认行车凭证和开车时间,车门关闭后,
即可起动列车。
动车组以外的其他列车在车站出发,司机确认行车凭证正确,发车条件完备后,直接
起动列车;办理客运业务时,车站客运人员确认旅客乘降、上水、行包装卸完毕后,通过
无线对讲设备通知司机,司机须得到车站客运人员的报告后,方可起动列车。
第 283 条 车站应不间断地接发列车,严格按列车运行图行车。车站值班员办理接发
列车(列车调度员人工办理接发列车)时,应亲自办理闭塞、布置进路(包括听取进路准
备妥当的报告)、开闭信号、交接凭证。由于设备或业务量关系,车站值班员除布置进路
(包括听取进路准备妥当的报告)外,其他各项工作可指派信号员或其他人员办理;列车
调度员人工办理接发列车时,除办理闭塞、布置进路(包括听取进路准备妥当的报告)外,
其他各项工作可指派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或其他人员办理。
第 284 条 人工办理进路接车前,必须亲自或通过有关人员确认接车线路空闲、影响
进路的调车作业已经停止后,方可准备进路、开放进站信号机,准备接车;人工办理进路
发车前,确认影响进路的调车作业已经停止后,方可准备进路、开放出站信号机,交付行
车凭证。
下达准备接发车进路命令时,必须简明清楚,正确及时,讲清车次和占用线路(一端
有两个及以上列车运行方向或双线反方向行车时,应讲清方向、线别),并要受令人复诵,
核对无误。
第 285 条 人工准备进路时,应严格按照接发列车命令、调车作业计划执行。
在扳动道岔、操纵信号时,认真执行“一看、二扳(按)、三确认、四显示(呼唤)”
制度;对进路上不该扳动的道岔,也应认真进行确认。
其他人员接发列车进路准备完了后,应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能从设备
上确认的除外)。
第 286 条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 6‰的下坡道,而接车线末端
无隔开设备时,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
区段除外)。
73
在接发列车的同时,接入列控车载设备及列车运行监控装置均故障的动车组列车、制
动力部分切除的动车组列车、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或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故障的其他列车,
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时,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
相对方向不能同时接车时,应先接不适于在站外停车的列车、停车后起动困难的列车
或后面有续行列车的列车。
遇两列车不能同时接发时,原则上应按列车运行计划顺序接发。
第 287 条 人工办理时,开放信号机的时机在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中规定。出
站信号机已开放或行车凭证已交付,如需取消发车进路,列车调度员(车站控制时为车站
值班员)应与司机联系,确认列车尚未起动,收回行车凭证后,再取消发车进路。
第 288 条 接发列车应在正线或到发线上办理,并应遵守下列原则:
1.旅客列车应接入规定线路。
2.动车组列车在车站办理客运业务时,须固定股道、固定站台、固定停车位置。动
车组列车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办理客运业务的固定股道时,须经调度所值班主任(值班副主
任)准许。
3.通过列车原则上应在正线办理。原规定为通过的旅客列车由正线变更为到发线接
车及动车组列车、特快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基本进路时,须经列车调度员准许,
并预告司机;如来不及预告时,应使列车在站外停车后,开放信号机,再接入站内。
4.动车组列车按列控车载设备方式行车时,禁止在未设置列控信息的股道及进路上
接发。
第 289 条 在动车组列车运行时段内,特殊情况需开行路用、救援列车(利用动车组、
单机担当救援时除外)时,列车调度员口头通知邻线会车范围内运行的动车组列车司机限
速 160 km/h 运行。
第 290 条 列车调度员(车站控制时为车站值班员)应保证有不间断接车的空闲线路。
在站内无空闲线路的特殊情况下,只准许接入为排除故障、事故救援、疏解车辆等所
需要的救援列车、不挂车的单机及重型轨道车。上述列车均应在进站信号机外停车,由列
车调度员(车站控制时为车站值班员)指定的胜任人员向司机通知事由后,以调车手信号
旗(灯)将列车领入站内。
第 291 条 列车进站后,应停于接车线警冲标内方。在设有出站(进路)信号机的线
路,列车头部不得越过出站(进路)信号机。
如列车尾部停在警冲标外方或压轨道绝缘时,列车调度员(车站控制时为车站值班员)
74
应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通知司机,使列车向前移动。
第 292 条 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不能使用时,应使用引导信号。引导信号无法使用
时,列车调度员应向司机发布调度命令,司机根据调度命令越过该信号机。
引导接车时,列车以不超过 20 km/h(动车组列车为不超过 40 km/h)速度进站,并做
好随时停车的准备。
在无联锁的线路上接发列车时,除严格按接发列车手续办理外,并应将进路上无联锁
的道岔及邻线上防护道岔加锁。进路上无联锁的分动外锁闭道岔无论对向或顺向,均应对
密贴尖轨、斥离尖轨和可动心轨加锁。具体加锁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 293 条 列车在站内临时停车,待停车原因消除且继续运行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司机主动停车时,自行起动列车;
2.其他列车乘务人员使用紧急制动装置(紧急制动阀)停车时,由随车机械师(车
辆乘务员)通知司机开车;
3.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使列车在站内临时停车时,由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
员)通知司机开车;
4.其他原因的临时停车,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应组织司机、随车机械师(车
辆乘务员)等查明停车原因,在列车具备运行条件后,由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通知
司机开车。
上述第 1、2、4 项列车停车后,司机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并说明
停车原因。
第 294 条 在非正常情况下,集控站转为车站控制时,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应报告站段
指派胜任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做好非正常行车工作。
除因危及行车安全必须立即转换为非常站控外,列车调度员提出需转为非常站控时,
须经调度所值班主任(值班副主任)准许。
转为非常站控时,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和列车调度员须在《CTC 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
(附件 3)内登记,记明转换的原因;车务应急值守人员与列车调度员核对设备状况、站
内停留车情况、列车运行计划、邻站(线路所)控制模式及与本站(线路所)有关的调度
命令等情况。转为非常站控后,应通知司机车站(线路所)转为非常站控。
转为非常站控的原因消除后,双方在《CTC 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附件 3)内登记,
并及时转回。
第 295 条 动车组列车按隔离模式由车站(线路所)开往区间时,须按站间组织行车,
75
列车按地面信号显示运行,待该列车到达前方站(线路所)后方可放行后续列车。
列车运行
第 296 条 列车在区间停车需下车处理时,列车调度员发布邻线列车限速 160 km/h 及
以下的调度命令,限速位置按停车列车位置前后各 1 km 确定;司机在接到列车调度员已
发布相关调度命令的口头指示后,通知有关作业人员办理。需组织旅客疏散时,必须扣停
邻线列车;司机在接到列车调度员已扣停邻线列车的口头指示后,通知有关作业人员办理。
第 297 条 列车(动车组列车按列控车载设备方式行车时除外)运行限制速度规定见
 
Copyright © 2015-2022 版权所有 鲁ICP备13002216号-6 网站地图 XML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二维码联系电话
扫一扫 获取联系方式

热线:13280082001 曹

Baidu
map